紫阳县人民法院、紫阳县司法局、紫阳县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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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法发〔2023〕54号

 

 

 

紫阳县人民法院 紫阳县司法局

紫阳县工商联

关于印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工商联各业务部门、各镇法庭、司法所:

现将紫阳县人民法院、紫阳县司法局、紫阳县工商联共同制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法院   紫阳县司法局

                                                 

                                              紫阳县工商联

                   2023年9月18日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把民间借贷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民间借贷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实施意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司法局安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民间借贷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实施方案>》和《中共紫阳县委平安紫阳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等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委平安紫阳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要求和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民间借贷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打好民间借贷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主动仗,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民间借贷矛盾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案件增量,推动民间借贷矛盾纠纷去存量、控增量、防变量、削能量,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风险不外溢的良好局面。

二、总体要求

坚持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推进联动融合、形成解纷合力。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深入推进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强化法律服务意识,切实提升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数量和质量,最大限度将民间借贷纠纷化解在诉前,将万人成讼率控制在合理区间。

三、职责分工

(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工商联职责

1.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工商联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县法院与县工商联和县司法局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县、镇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县法院负责全县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调解平台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对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认证,对调解员进行平台操作培训和典型案件法律指导;积极运用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形式,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发布分析报告,提出治理建议。

3.县工商联负责组织本部门积极参与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健全完善县、镇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完善调解员培训、保障、激励等机制,提高调解员职业化程度和调解队伍稳定性;探索建立类型化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模式,提升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调解水平;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协调指导本地工商联充分运用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服务资源开展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

(二)县司法局职责

县司法局要支持将民间借贷纠纷调解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主动协调民间借贷纠纷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平台的结合融合,积极推动民间借贷纠纷基层调解站点建设,将镇(街道)、社区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工作融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进程,共同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县法院职责

1.确定本院责任部门和联系人,主动与县工商联和县司法局对接;牵头协商制定工作联系制度;牵头组织平台应用部署和平台操作培训;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平台应用和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沟通解决。

2.认真做好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选聘、认证工作,县工商联将符合条件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信息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县法院进行认证的,县法院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3.积极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县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后,对于符合调解要求的案件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及时出具司法确认书或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或继续审理。对一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依法发出支付令。

4.对平台应用过程中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工商联职责

1.会同县法院共同开展民间借贷纠纷调解专项培训,及时与县法院协商解决调解员在平台应用和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工商联需充实本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指导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开通商会调解服务平台账号,并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相衔接,对县法院委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工作中承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

2.定期汇总并更新本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做好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变更后的信息及时报市工商联;要根据本地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工作需要,从本地志愿律师、法律工作者及相关部门退休人员中择优选择,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本级法院进行认证。

3.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监督、指导调解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法院委派调解案件,指导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共同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对调解不成的法院委派调解案件,指导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在线申请立案。

4.县工商联要将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为调解工作提供保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法院、县工商联和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县级层面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考核,不断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完善经费保障。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切实解决涉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矛盾调解工作在人财物保障方面的困难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调解绩效奖励评估机制,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发放案件补贴,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给予表彰。

(三)强化在线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县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机制高效、便捷的优势,积极引导矛盾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及时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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