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规〔2023〕001-县政办001
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23〕37号
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陵县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
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黄陵县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陵县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黄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气象等部门发布暴雨、暴雪、大风、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低温、寒潮等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灾害性天气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各镇(办)、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预防准备
第五条 建立“县领导包镇(办),镇(办)、部门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照人员避险转移、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水库河网、城市运行、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领域,全年全域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并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按照“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完成各类隐患治理。
第七条 各镇(办)、各部门应及时完善、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和制度办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制度体系。
第八条 各镇(办)、各部门应定期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演练,重点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专项应急演练。
第九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保障机制。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务、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电力、消防救援、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各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应强化社会综合应急救援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气象部门负责极端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应提高极端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加强短临预报能力建设,细化极端天气短临预报到镇(办),针对灾害性天气影响特点和时效,分类建立“梯次化”预报预警机制,进一步延长预报预见期,力争强对流天气影响提示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提醒提前1-3小时发布。局地短时强降水、大风、雷电、冰雹等极端强对流天气提前30-60分钟预警。水务、自然资源和城管部门应提高水文、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 暴雨预警
1.有强降雨征兆且县气象台发布《重大气象信息专报》后,县气象局向县委办、政府办、各镇(办)及有关部门通报,视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当辖区范围内有站点1小时雨量达20毫米及以上且可能持续,县气象局向县委办、政府办、县防汛指挥部、降水发生地镇(办)及有关部门通报雨情,视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3.当辖区范围内有站点6小时雨量达50毫米及以上且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县气象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降水发生地镇(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雨情实况、未来降水趋势和可能诱发的气象灾害风险且每2小时进行雨情通报。
4.当辖区范围内有站点3小时雨量达50毫米及以上且可能持续,并有可能导致较大灾害时(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及以上预警信号),县气象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降水发生地镇(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雨情实况、未来降水趋势和可能诱发的气象灾害风险且每1小时进行雨情通报。
第十三条 雷电、冰雹预警
1.发布雷电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及以上预警时,县气象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预警情况和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
2.视情况加密通报频次,提醒防范雷电、冰雹灾害。
第十四条 低温、寒潮、霜冻预警
当监测或预报全县有≥50%的区域出现霜冻,预计对果树花期产生一定影响:
1.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时,县气象局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农业农业局、县果业中心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未来降温强度和防御措施。
2.发布霜冻黄色或橙色预警及以上预警信号时,县气象局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县果业中心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并于降温当日20时-次日9时,逐小时通报气温实况及未来0-2小时降温趋势和防御建议。
第十五条 暴雪天气预警
1.辖区范围内有站点12小时降雪量达4毫米且可能持续(暴雪蓝色预警),县气象局向县交警大队、县交运局、县城管局等有关单位通报雪情实况、未来降雪趋势、可能诱发的道路结冰和积雪风险。
2.辖区范围内有站点12小时降雪量达6毫米且可能持续(暴雪黄色预警),县气象局向县委办、政府办、县交警大队、县交运局、县城管局等有关单位通报雪情实况、未来降雪趋势、可能诱发的道路结冰和积雪风险。
3.辖区范围内有站点6小时降雪量达10毫米且降雪可能持续(暴雪橙色预警及以上预警),有可能导致较大灾害时,县气
象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雪情实况、预警情况、未来降雪趋势、可能诱发的道路结冰和积雪风险且每2小时进行雪情通报。
第十六条 沙尘天气预警
监测出现严重吹风、扬沙天气,并造成一定影响,预计沙尘天气进一步发展,发布沙尘暴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时,县气象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视情况加密通报频次。
第十七条 干旱天气预警
监测达到气象干旱为重旱及以上等级,并造成重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且发布干旱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时,县气象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并视情况加密通报频次。
第十八条 高温天气预警
监测出现高温天气且持续时间长,并造成重大影响,且发布高温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时,县气象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并视情况加密通报频次。
第十九条 其他极端性天气预警
除上述极端灾害性天气之外的气象灾害预警,当发生橙色及以上极端灾害性预警并有可能产生灾害性后果的,由县气象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当气象部门发布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灾害性天气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突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要迅速响应,快速联动,形成合力,全力以赴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暴雨极端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和相关防御指引。公安、交运部门实施交通引导,危险路段警示提醒,必要时进行道路通行管控。水务部门做好水情预报预警,水库、堤坝、河道的巡查。教科体部门做好学校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城管、住建、文旅部门提前做好户外广告牌加固、城市管网疏通、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停止户外作业,以及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户外集体活动,必要时组织建筑工地、危旧房等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景点关闭。农业部门加强对畜牧业、渔业的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协助镇(办)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应急部门督促危化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水、电、气供应设施损坏。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干旱极端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水务部门发布旱情预警,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供水管理单位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供水方案,组织开展保供水工作,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核减工业用水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时、定点、限量或分段、分片集中供水。农业、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畜牧养殖、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卫健部门防范和应对旱情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和分析旱情发展,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寒潮、暴雪、低温、冰冻极端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公安、交运、供水、供电、供气、城管等部门要落实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重要设施防雪抗冻措施,加强运行维护和隐患排查,保障管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及时调整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行计划,适当延长运营时间,保障群众出行需求。做好山区道路除冰,及时采取道路封堵等安全防护措施。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人员救助和弱势群体防寒保暖工作。农业、水务部门指导落实果业、棚栽设施、水产养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灾害防御。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协调旅游景点做好游客疏散和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当大风极端灾害天气发生时,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和相关防御指引,提醒社会公众非必要不外出。公安、住建、交运、水务、文旅、教科体、城管等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以及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户外集体活动,必要时组织建筑工地、危旧房等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公安、交运部门强化道路交通管控,加强指挥疏导。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景区管理,适时关闭景区并做好游客疏散安置。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当高温极端灾害性天气发生时,住建、交运、城管等部门加大工程建设、环卫等领域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限制连续工作时间或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及防御指引。应急部门督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防热降温措施,防止发生爆燃、火灾,有限空间中毒等安全事故。电力部门科学做好电力分配,采取错峰用电措施,强化电力抢修恢复能力。卫健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农业、水务、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当雷电、冰雹极端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雷电、冰雹天气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灾害指引,适时组织各炮点开展人工防雹作业。公安、住建、交运、水务、文旅、教科体、城管等部门督促停止户外高空作业,以及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户外集体活动。农业部门指导落实农业设施的加固措施,降低农业生产损失。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当大雾极端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公安、交运部门强化大雾天气下的交通管控,加强高速公路、城市干道、山区道路、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巡查,视情采取限速、分流等措施,对危化品运输等特种车辆采取限制措施。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有关防御指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当沙尘暴极端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对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安、交运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教科体部门组织学校做好预防准备,关好门窗,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卫健部门加强沙尘暴天气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好医疗救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对措施。
第五章 抢险救灾
第二十九条 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受灾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力量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营救受灾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灾害、事故发生地镇(办)、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县政府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县级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指挥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利工程抢险由水务部门牵头处置,城市内涝灾害由城管部门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应急部门牵头处置,农林牧渔灾害由农业部门牵头处置,供电突发事故由电力部门牵头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建筑施工事故由住建部门牵头处置,公路中断事故由交运部门牵头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牵头处置,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牵头处置,其他灾害、事故,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确定牵头部门,或者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并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生电力、通讯、道路、供水、供气中断后,须派出足够力量,以最快速度抢修受损设施,确保在下次灾害来临前恢复防御功能。
第三十四条 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中突发事件、灾害,事发地镇(办)、行业部门应按照“先报事后报情,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县应急局按照国家制度要求,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汇总数据,向县委、县政府进行初报数据报备,并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初报。灾情稳定前,事发地镇(办)、行业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每天15时前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送最新情况,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应急局进行数据汇总,向县委、县政府进行续报数据报备,并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续报。灾情稳定后,事发地镇(办)、行业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灾情核查核定工作,在2日内由事发地镇(办)、行业部门共同会商,将核定的灾情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书面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县应急局汇总数据上报县委、县政府,待审核核定后,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核报。对出现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时,必须随时报告。
第三十五 条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镇(办)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在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防范应对、抢险救援等环节,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县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能力和科学防控水平。
第三十八条 对在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镇(办)、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工作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不超过5年,适时进行更新修订),实施后以本办法为我县应对极端天气工作办法最新依据,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标准。
附件:黄陵县极端灾害性天气研判指标
附件
黄陵县极端灾害性天气研判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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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种 |
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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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 |
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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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 |
暴雪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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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 |
干旱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或者县域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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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 |
大风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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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冻 |
霜冻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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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潮 |
寒潮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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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结冰 |
道路结冰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即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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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雹 |
冰雹红色以上预警信号,即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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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 |
雷电红色以上预警信号,即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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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 |
高温红色以上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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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雾 |
大雾红色以上预警信号,即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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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尘暴 |
沙尘暴黄色以上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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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9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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