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政办发〔2023〕59号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县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能力,规范做好县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物资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紫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紫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制的通知》(紫编发〔202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物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上级调拨专项用于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和经法定程序转为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物资,包括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
第三条 县级储备物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指挥、统一调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更新及时的原则。县级储备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1.提出县级储备物资储备需求,编制县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
2.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县级储备物资采购和购置计划。
3.根据自然灾害情况,向县发改局及物资接收地下达调用指令。
4.定期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检查县级物资储备情况。
5.负责向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争取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交由县发改局管理。
6.会同县发改局完善救灾(应急)物资信息平台。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1.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预算,协调筹集县级储备物资紧急采购资金,协助做好县级储备物资采购工作。
2.协助县应急局、县发改局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第六条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1.根据县级储备物资年度采购计划,申报年度县级储备物资采购、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2.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物资年度采购工作。
3.负责县级储备物资的存储、调运、接收和日常管理等保障工作。
4.根据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调用指令组织县级储备物资出库和调运工作。
5.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物资调入、调拨制度,实时动态掌握县级储备物资情况。
6.承担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选址、建设、维修工作,做好物资储备库消防和安保工作。
7.承担全县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的监测预警、测算、统计等工作,每季度向县政府报送县级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 接收救灾捐赠物资部门职责:
县慈善协会、县红十字会以及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依法接收的应急抢险救灾捐赠物资,应当健全物资管理台账,根据工作需要,将捐赠物资移交县发改局统一管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八条 县级储备物资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守信和节俭适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完成储备物资的采购工作。
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的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严格按照紧急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第九条 采购的县级储备物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符合省技术标准或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安全可靠。
第四章 物资储备
第十条 县级储备物资实行封闭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物资进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备。采购、上级调拨的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应及时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储备。
第十二条 严格县级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等制度,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管理,保证库存物资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紫阳县救灾物资储备库设施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逐步推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第五章 物资报废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物易物、折价处理、返厂轮换、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失去使用价值、超过储存期限的县级储备物资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物资因无法轮换等原因报废,应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销毁。报废的县级储备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置。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县级国库。
第六章 物资调拨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物资主要用于应对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研究动用县级储备物资。
第十九条 对本县发生自然灾害启动应急响应时,各镇应先动用本级储备的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确需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书面向县发改局及物资接收单位下达调用指令。县发改局接到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书面调用指令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拨,确保县级储备物资及时送达接收地区。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物资接收单位在收到调用指令后,与县发改局及时沟通,做好物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调拨使用县级储备物资时,县应急管理局可先口头向县发改局及物资接收单位发出调用指令。县应急管理局在紧急情况稳定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章 物资回收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县级储备物资使用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物资,由物资接受单位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由物资接受单位按要求送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县级储备物资,由物资接受单位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县级储备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储备县级储备物资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物资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的;
(四)未按要求组织县级储备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贪污、挪用县级储备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