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法发〔2023〕44号
紫阳县人民法院 紫阳县司法局
印发《关于加强诉调对接深化诉源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县法院各部门、人民法庭,县司法局各股室、各司法所:
现将紫阳县人民法院、紫阳县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诉调对接深化诉源治理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法院 紫阳县司法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诉调对接深化诉源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效衔接,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诉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可以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于立案前先行委派,或立案后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即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
第三条 下列法律关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邻里纠纷;
(三)继承纠纷;
(四)民间借贷、小额债务纠纷;
(五)轻微损害赔偿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七)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 适宜调解的纠纷,人民法院立案后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纠纷,不得委派或委托调解:
(一)所涉法律关系性质依法不能调解的;
(二)起诉前已经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但当事人同意委派或委托调解的除外;
(三)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四)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
(五)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情形的;
(六)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七)其他无法调解的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或者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对于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签署《委派/委托调解告知书》,对案件进行分流,将案件委派或委托给调解组织。适用委派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后及时登记,编立“诉前调”案号。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3工作日内制作《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连同相关材料(起诉状副本、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及时移送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应当签收人民法院移交的材料。对不属于调解纠纷范围的,或认为不可以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的纠纷,应当在签收材料3工作日内退还;可以调解的,应在自签收案件材料起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对法院移送的案件,应逐案登记造册。
第八条 调解组织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和相关材料后,填写《纠纷受理回执单》回复人民法院,并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九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当事人释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第十条 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敦促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按约履行,同时将《调解结果反馈函》及时反馈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应当引导当事人在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同时引导当事人调整或补充相关条款后另行签订,并确认新协议的效力。法院应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包括调整或补充条款)效力,并出具确认决定书,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时将该决定书送调解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调解不成功的,由调解组织及时出具《调解结果反馈函》,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人民法院,不得将相关案件长期滞留在调解组织久调不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书面记录案件争议焦点及各方无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之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委派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在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后,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发、扩散性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其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党委政法委协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委派调解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确认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结: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且不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三)调解期间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
(四)调解员发现纠纷存在本规定中明确不得调解的情形的;
(五)调解员发现纠纷存在虚假可能的;
(六)其他符合终止调解条件的。
第十六条 调解程序终结后,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结果反馈函》,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反馈函》及案件相关材料反馈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准予其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协调解决诉调对接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参加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案件调解难易程度,采取“以案定补”等方式给予调解员案件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工作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进行,也可以在调解组织办公场所以及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和案件档案。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就所接受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建立完整、规范的卷宗,实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附件:1.委派/委托调解告知书
2.委派/委托调解函
3.纠纷受理回执单
4.调解情况复函
5.司法确认申请书
附件1:
委派/委托调解告知书
xxx :
xxx与xxx的xxx(写明案由) 纠纷一案起诉材料本院(法庭)收悉。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本院将根据本案争议的性质委派(委托)xxx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具有省时便捷、形式灵活、不收费用的特点,建议你方选择委派(委托)调解解决争议。
紫阳县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紫阳县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
XXX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XXX诉被告XXX(案由)一案,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受案范围。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拟委托你(调委会、室、窗口)进行调解,现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你(调委会、室、窗口),请依法主持调解,调解情况请函复本院(庭)。
特此委托
紫阳县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3.承办法官联系电话
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经审批后存档,另一份送受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窗口)
附件3:
纠纷受理回执单
XX人民法院(庭):
你院(庭)委托当事人________,“XXXXXX字第XXXX号”案,经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受理范围,予以受理。
特此回复
(调解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回执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委派调解的法院
附件4:
调解情况复函
xxx人民法院(庭):
你院(庭)委派/委托一案,已调解结束,双方当事人(已、未)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你处,请查收。
附:1.《调解申请书》;
2.起诉书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4.调查记录或调解笔录复印件;
5.《调解协议书》(若调解成功);
6.结案报告;
7.其他材料。
( 调解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单位和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和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事项:确认申请人xxx和xxx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和xxx于 年 月 日经(调解组织名称)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件: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