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规〔2023〕001-县政府办-002
麟政办发〔2023〕18号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耕地保护激励和惩处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麟游县耕地保护激励和惩处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第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麟游县耕地保护激励和惩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镇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政府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惩处,是指依据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逐年数量减少、质量下降,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频发、面积较大的镇政府予以惩罚处置。
第三条 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参与,负责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12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县财政局对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8〕65号)要求,做好对各镇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县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和惩处对象名单及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同时,优先从县级激励对象中推荐市级、省级激励对象,并根据分配名额推荐受激励的候选单位名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
第五条 县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耕地用途管制落实情况;
(四)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五)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六)市、县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八)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在评价确定受激励或惩处的镇政府和确定使用激励资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时,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效果及辖区内违法占地面积、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不具备激励资格,并作为惩处条件: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中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受到县级以上约谈或问责的;县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区域的镇、村的;经媒体披露,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纪的。
第七条 全县每年确定1-2个镇作为激励对象,择优按省级、市级分配名额推荐为省级、市级激励对象,未评定为省级、市级激励对象的,作为县级激励对象。对受县级激励的镇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受激励的镇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对受县级以上通报表扬的镇予以倾斜。
第十条 对耕地保护任务未完成的镇,在通报批评、适时约谈、建议调整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实施“增违挂钩”机制,即辖区内存在违法用地且被列入督察反馈问题清单的同比例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第十二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激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村政务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应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并取消该镇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