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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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规2023〕003-市政办001

 

 

 

 

 

 

延政办发〔202312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安市爱国卫生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全民身心健康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开展的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的社会卫生健康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方针。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健康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督促、协调、指导、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单位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爱卫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六)在农村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组织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爱国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屠宰场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其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并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焚烧。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爱卫会组织的爱国卫生义务劳动、爱国卫生月、周末卫生日等活动,履行好维护社会卫生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村庄、社区、学校、医院、企业、部队按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要求,结合各自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鼓励开展健康细胞建设。

鼓励城市公共场所、医疗单位、服务行业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宣传。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健康家庭建设,普及健康知识,促进健康行为养成,提高健康素养。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采取综合措施,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爱卫会,同时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病媒生物防制服务。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五)在禁烟场所吸烟;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环境整洁、美观,达到绿化、美化、亮化标准;

(三)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禁烟标识;

(四)落实“门前四包两禁止”责任制;

(五)办公区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尘、无蜘蛛网;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窗明几净,并有防鼠防蝇措施;

(六)食堂管理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七)厕所清洁卫生,无尿垢、尿碱和臭味,池底见本色,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市、县(市、区)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级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单位的卫生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管理权限撤销其卫生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爱卫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爱卫会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

(二)单位卫生状况未达到相关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交办投诉举报事项的;

(四)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考核不达标的;

(五)对爱国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525日起施行,2028年525日废止。

 

 

 

 

 

 

 

 

 

 

 

 

 

 

 

 

 

 

 

 

 

 

 

 

 

 

 

 

 

 

 

 

 

送:委各部门,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延安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延各单位。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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