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华州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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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华州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办法》的通

渭华政办发〔2023〕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置体系,提升我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水平,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州区10个镇(办)所辖区域的135个村。

第三条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工作,以完善户清扫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系统建设为目标,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工作运维水平,形成科学、规范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模式。

第二章 户清扫分类

第四条 各户实行四自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制,即:自搞院内门前卫生、自育门前花木、自护门前设施、自管门前秩序和责任承包制。

第五条 各户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将有机垃圾堆积沤肥,其他垃圾投放至村巷道垃圾桶内。

第六条 若村巷道垃圾桶满时,由各户暂存,不得乱堆乱放乱扔。

第三章 村收集

第七条 各村对属地的环境卫生负责,清扫保洁的主要范围包括:村庄巷道、进村路、生产路、闲置院落、广场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 村庄巷道的清扫保洁做到日扫日清,进村路、生产路每周至少清扫保洁一次,根据情况随时清扫保洁。

第九条 各村配备保洁员队伍,人数根据村庄分布、人口数量,以村为单位确定。

第十条 保洁员的主要职责是: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收集清理;参与镇村组织的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第四章 镇转运

第十一条 各镇办对属地的环境卫生负责,镇级清扫保洁的范围包括:镇区街道、镇区公共区域、乡道;协助完成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十二条 镇区街道和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做到日扫日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每周至少清扫保洁一次,根据情况随时清扫保洁。

第十三条 由各镇办负责,根据夏收、秋收等农时和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庆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

第十四条 镇级根据清扫保洁范围配足保洁员,加强保洁员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镇办配备1-2辆垃圾转运车,由镇办负责车辆维护、运行和人员招聘,保障转运需求。

第十六条 各镇办要合理划分车辆拉运区域,对本辖区的垃圾做到拉运及时、日产日清。若遇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要定点暂存、密闭遮挡、及时清理。

第五章 区处理

第十七条 区级建立完善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做好圣山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维护、监管,配合支持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

第十八条 区级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保障镇级垃圾转运及时顺畅。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村级环境卫生工作经费,按照《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实行村级筹集、镇级管理、村级使用。

第二十条 原则上每户每年收取村级环境卫生费,主要用于村级保洁员工资及村级环境卫生整治。

第二十一条 各镇办制定农村环境卫生资金管理办法,对村级自筹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由村级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足额的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每月拨付一次,主要用于镇级保洁员工资、车辆运转、垃圾收集设施配备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费用。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申报、资金争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镇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环境卫生整体工作,履行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五条 区住建局做好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常态化监控工作,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申报、资金争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半年观摩、年终评比制度,定期对各镇办的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比、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制定检查、评比、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镇办制定辖区环境卫生检查、评比、考核具体办法,以及保洁员管理、保洁费使用管理、垃圾转运管理等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12日。2021年12月15日印发的《渭南市华州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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