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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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城县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双管单位:

《澄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澄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据《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和《陕西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渭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渭居保函〔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统一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下列人员不在保障范围:

1.不属于本村户籍的;

2.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3.服刑期间的。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是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上报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具体工作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县居保中心)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县财政局负责征缴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补助资金。县民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镇(办)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建设项目在征地时,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按照先预存后结转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五、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参保人员和享受待遇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为参保人员;

(二)年满60周岁以上为享受待遇人员。

以上人员年龄计算办法:

1.本办法实行之日前已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本办法实施之日计算年龄;

2.本办法实行之日后新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完成征收、供地当月时间为准。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镇(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七、经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每年为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补贴100元;享受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100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适时调整。

八、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每年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由县人社局负责发放,县人社局根据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如实向财政局申请保障资金,财政局要及时予以拨付。

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十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上报认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漏报保障人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各镇(街道办)会同自然资源局和人社局核实处理。

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有效期5年。《澄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办法》(澄政发〔2017〕5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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