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紫阳县人民法院标准案件折算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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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法发〔20233


 

 

紫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紫阳县人民法院标准案件折算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各法庭:

现将《紫阳县人民法院标准案件折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4日   

 

 

 

 

紫阳县人民法院标准案件折算办法

 

为合理测算、科学评价法官审判执行工作业绩,客观评估全院各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办案数量,有效激发审判资源活力,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全面落实,根据《安康中级人民法院标准案件折算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目标任务考核相关规定,制定本折算办法。

第一条 本折算办法仅适用于对本院法官办案任务的测算,为本院不同办案部门、不同案件类别、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在评估其审判工作绩效时,提供相互参照的标准。

第二条 标准案件折算坚持公正公开、综合平衡、简便易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标准案件折算的基本方法是按不同序列设置标准案件:

1.审判质量序列,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1件标准案件,其他案件分别按照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和特殊情形等不同情况与之进行相应折算,换算为标准案件数。

2.司法服务序列,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为1件标准案件,其他案件分别按照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和特殊情形等不同情况与之进行相应折算,换算为标准案件数。

3.诉服质效序列,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为1件标准案件,其他案件分别按照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和特殊情形等不同情况与之进行相应折算,换算为标准案件数。

4.执行质效序列,执行案件为1件标准案件,其他案件分别按照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和特殊情形等不同情况与之进行相应折算,换算为标准案件数。

第四条 折算系数

一、刑事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结,每件折算1件标准案;

2.普通程序审结,每件折算1.5件标准案;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每件增加1件标准案;

4.起诉涉嫌非法集资、重大职务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每件增加2件标准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每件增加5件标准案件;

5.刑事案件中:起诉罪名每增加1,增加0.5件标准案;被告人数超过3,每增1,增加0.3件标准案,每案最多另加不超过5件标准案;

6.案件卷宗册数(包括照片卷)超过5本,每增加一本增加0.1件标准案,每案最多另加不超过6件标准案。

7.强制医疗申请审查、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每件折算1.5件。

二、民事案件

1.诉服质效序列、司法服务序列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每件折算0.8件标准案,其中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每件折算按1.2件标准案件;

2.审判质量序列,普通程序审结案件每件按1.2件标准案件折算,缺席审理的每件按1件标准案件折算;

3.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每件折算0.3件标准案;3.诉中财产、证据保全和管辖权异议,每件增加0.3件;

4.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每件折算0.4件标准案;

5.特殊程序案件中除司法确认案件每件折算0.2件标准案,其余类型特殊程序案件按照0.8件标准案折算;

6.督促程序审结案件,每件折算0.5件标准案;

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合伙纠纷、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及公司、保险和其他新类型案件每件折算2件标准案;

8.原、被告及第三人人数众多且总数超过6人的民事案件,每增加1人另加0.1件标准案,每件另加最多不超过5

9.民事审判卷宗册数(含副卷)超过3本,每增加一本增加0.1件标准案,当事人数、卷宗册数增加的折算量最多不超过6件;

10.反诉案件合并审理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并审理的案件,每件增加0.5个标准案;

15.撤诉类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撤诉的除外),纠纷非实质性化解的每件折算0.2件标准案件;

12.调解结案的,每件增加0.2个标准案,审判监督程序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每件增加1个标准案;

13.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按1件标准案件折算;

14.申请再审审查类案件按1件标准案件折算。

三、行政案件

1.非诉行政审查执行案件,每件折算0.4件标准案,如审查中听证的增加0.2件标准案,审查后作出决定不准予执行的,按1件标准案件折算;

2.国家赔偿类案件,每件折算2件标准案。

四、执行案件

1.执行完毕案件,每折算1.5件标准案;

2.执行诉讼保全案件、诉讼费执行案件,每件折算0.6件标准案;

3.执行异议案,每件折算1件标准案;

4.被执行人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0.5个标准案,最多折算增加5件;

5.重大执行案件由执行团队提请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折算量。

五、审查司法救助案件,每件折算0.3件标准案。

六、办理破产案件,债权人在50人以下,折10件标准案,债权人50人以上的,债权人每增加1人增加0.2件标准案;年度内未办结的,按办理节点计算案件数,即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按20%计算,完成债权确认的按40%计算,财产处置完毕结案的按40%计算。特殊情形,由合议庭申请,报考核领导小组决定案件折算件数。破产案件不予受理案件,折算2-5件标准案,具体折算案件数由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七、办理重审、再审案件,每件折算2个标准案。

八、特殊情形折算办法

1.非案件承办人参加合议庭审理,每件计0.2件标准案;

2.非案件承办人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讨论案件,每件计0.2件标准案;

3.法官复查申诉信访案件(以复查报告以及合议庭笔录为依据统计),每件按0.2个标准案折算;

4.评查庭审、文书或案件的,每评查一件计0.2件标准案;

5.超过法定审限案件(内网审限计算为准),不计案件数;

6.因办案失误导致越级上访和负面舆情的,不计案件数;

8.在案件审理后提出司法建议的,每案提出司法建议增加0.2个标准案,同案多份司法建议且内容相同的增加标准案件数不变;

9.案件审理中如涉及鉴定的,每件增加0.3个标准案。

10.其他特殊情形或者牵头专项工作的部门,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折算量。

第五条  折算方法

对需要进行标准折算的案件,先按审理程序分类折算成标准案件数,再参照特殊情形予以折算标准案件量,最终合计后的案件数量为标准案件数量。

第六条  折算程序

(一)业务部门上报。符合折算情形的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根据本办法对案件折算后,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按通知时间送审管办评查核定。不报或逾期报送视为按内网统计的案件数计算。

(二)考核委员会核定。审管从内网审判流程系统提取各法官的案件审理数据,并核查汇总上报的特殊折算情形,依据本折算办法对案件进行折算,核算出法官的标准办案数量,报考核委员会。(三)公示核查。考核领导小组将折算后的法官标准办案数量每季度初公示,公示期内,员额法官可就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由审管部门核查异议内容。公示期满,标准案件折算量计入法官年度办案数量。                        第七条 标准案件的折算信息均由内网审判执行流程系统提取,个人记录与内网信息不一致的以内网提取信息为准。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未列举的,需要专案办理的重大、特殊案件,其折算标准案件数量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查同意,由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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