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听证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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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检发202227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听证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内设部门

现将我院听证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261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听证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听证员管理使用,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听证员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听证员的选任、培训、管理由第三检察部负责,考核工作由第三检察部与业务部门联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制。

考核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日常考核,在每次听证结束后由业务部门对听证员评价打分,此项得分占年度考核总分70%;第二部分为年终考核,根据应邀参加率、遵守听证纪律情况以及工作配合度等评价打分,由第三检察部进行评分,此项得分占年度考核总分30%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对听证员表彰奖励、续任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选任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意见。

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经费保障等权利。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二)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办案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相关信息;(三)不得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任期内考核获优秀等次超过3次的,可以连任三届。

第六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报至听证员所属单位或镇、村,及时给予劝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不履行听证职责的;

(二)长期失联,影响履行听证职责的;

(三)利用听证员身份发表不当言论;

(四)违反社会公德的;

(五)其他有损听证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的。 

第七条 听证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听证员、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岚皋县人民检察院辞任。岚皋县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可以直接作出解聘的决定。

第八条 组织听证一般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听证员,但对有利于化解矛盾或案件办理的,可以直接确定案件发生地听证员参加听证工作。

第九条 对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取消听证员库成员资格或者决定出库的,要及时出库;需要补充的,按照规定及时补充。

第十条 听证员是听证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听证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听证员回避,或者要求听证员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其他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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