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滨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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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滨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汉政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汉滨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涉企证照改革,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21〕12号)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改革内容

(一)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6项):

(1)诊所设置审批;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3)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4)广告发布登记;

(5)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6)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制定监管制度,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做到检查全覆盖,监管无死角。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4项):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2)诊所执业登记;

(3)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4)粮食收购许可证。

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要制订相应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10项):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4)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6)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8)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9)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10)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这十项暂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有关单位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要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37项)。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4)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5)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6)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8)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9)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10)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11)农药经营许可;

(1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3)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14)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15)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1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7)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18)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19)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20)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1)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2)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3)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2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5)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26)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27)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8)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29)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3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31)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32)从事特定印刷品(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3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34)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

(35)取水许可;

(36)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37)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这三十七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相关部门要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下放权限,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公开办理进度,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订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确保放管无缝衔接、监管不留死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相关主管单位要落实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重点监管,牢守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和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区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功能升级完善,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按规定办理的备案、后置审批事项,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数据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康)”、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省、市部署加快推进证照电子化工作,使用统一平台与省级电子证照库实现数据交互,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统筹协调,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区级各相关单位:对照涉及本部门的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根据改革工作需要,在信息共享共用、协同监管、信用奖惩等方面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无缝衔接,不出现断档和真空。

(三)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告改革配套措施。加强本单位内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查评估,强化责任追究。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督促检查“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相关进展和落实情况。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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