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岚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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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岚皋县退役军人事务

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检察院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内设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岚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5月7日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岚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针对性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政委〔20205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二十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检察机关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退役军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检察机关开展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应积极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引导并帮助其落实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政策。对在本县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可以汇报上级检察院进行联动救助。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了解核实退役军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现实表现,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将其相关信息移送检察机关,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等相关政策。

第五条  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二)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退役军人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三)坚持多元救助。立足济难解困,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援助等相衔接,切实解决退役军人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坚持优先救助。基于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奉献,对退役军人案件优先受理审查、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体现尊重优待。

第六条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检察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军人。

第七条  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  检察机关对退役军人申请或者由相关单位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救助程序,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退役军人或移送单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退役军人或移送单位,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接收线索材料之日起及时核实退役军人相关情况,对符合本办法第条情形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

第十条  检察机关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送的线索材料应及时审查,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告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中,需要开展公开审查的,应邀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成立岚皋县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权益维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对接。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沟通衔接,信息共享,协力推进,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讨论解决措施,共同会商解决问题。检察机关要将办理救助情况及时通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将救助线索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或跨部门事项,可报请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动解决。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受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申请,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并及时向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该退役军人相关情况。

对退役军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救助或处理,救助或处理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措施的衔接融合,共同参与和配合做好相关救助工作,精准帮扶退役军人解决实际困难。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作用,采取产业扶持、就业帮扶、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帮助退役军人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退役军人,检察机关应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完善相关台账,联合开展跟踪、回访,动态了解其获得救助和帮扶援助情况,完善救助效果评估机制。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选派骨干力量,加强对《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宣传解读,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岚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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