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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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规〔2022〕02-区政办02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南郑区区级储备粮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22〕15

区发改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支行、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增强区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粮油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汉中市南郑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

 

汉中市南郑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粮油市场的调控能力,加强和规范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参照《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全面贯彻《南郑区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南办字〔2022〕2号)、南郑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南政发〔2016〕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区粮油供应,稳定粮油市场,平抑物价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所储备的原粮、应急成品粮和食用油。

原粮以政府储备为主,成品粮油储备采取政府储备与区内粮油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储存,并按照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依据人口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程序、补偿等按照《汉中市南郑区粮食应急预案》南政办发〔2019〕41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凡从事区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参与业务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发改局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储备粮购、销、存各环节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措施,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粮安全。

区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区发改局在辖区内对仓(罐)容设施完好、检测设备齐全、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的粮油仓储、加工及经营企业中择优确定,并签订承储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区发改局要完善业务监管细则、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区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发改部门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补贴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负责安排和发放区级储备粮油收购贷款,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要求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贷款以及贷款利息、保管、轮换等各项财政费用补贴,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承储企业对其所承担的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的储备粮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储备粮油质量抽样、送检应按照相关要求确定两人以上操作、并签字负责,相应档案留存三年。

承储企业要贯彻区级储备改革新要求,政策性职能与企业经营性职能严格分离。区级储备粮油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制度。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据有关统计、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报表、账簿、台账等印证资料,做到账表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二)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和变更储存地点,提前轮换。

(三)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油品质陈化、发霉、变质。

(四)将区级储备粮油与其他性质粮油混存,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五)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质量,在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七)入库出库不按规定程序,不遵守轮换计划、检测项目不完整。

违反以上条款的,区发改局可以采取调减企业储备数量、取消企业承储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述禁止性行为,调减与取消企业承储资格的措施应纳入承储合同,作为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

被调减或取消承储资格后,相应的粮油性质自动转换为企业商品库存自行销售,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规定由农发行纳入贷款合同条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盗窃、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油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入库与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 储备粮油的承储计划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郑支行下达给承储企业完成。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结束后,应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完整的质量检验报告,书面报请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郑支行共同验收。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级、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稻谷、小麦国标五等以上;大米国标二级以上(含二级),面粉为通用小麦标准粉;食用油国标四级以上(含四级)。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农发行南郑支行共同核定(入库成本价格仅作为农发行贷款额度、计算贷款利息的依据)。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严格执行推陈储新的要求,以储存品种的核心指标为依据,在保证品质合格的前提下,原则上小麦3年、稻谷2年存储期满应予以轮换,每年的轮换数量控制在储备总量的40%以下。

发改局年初向各承储企业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择机实施轮换出(入)库。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实行原粮轮换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区发改局审批,区发改局根据有关规定向承储企业下达轮换计划。轮换计划抄送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备案。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在进行轮换过程中,原则上应收购当年的新粮,在陈粮出库后三个月内补齐所轮换的库存数量,最长轮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当年11月底前应完成入库验收。

第十九条 成品粮油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先入后出,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总量不减的原则,综合储存环境、品质变化因素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包装规格应方便群众携带,原则上以小包装为主。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包装标签标准和市场准入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做到标签清晰、齐全、准确,可溯源。

第五章  政府储备粮油的补贴费用

第二十条 区政府储备的粮油,财政补贴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滚动使用、超支不补。若有盈利,应用于改善仓储设施条件以及轮换风险准备金。

政府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包含储备粮油管理费、检测费、保管费、装卸费、轮换费、轮换价差、库存损耗等环节发生的费用,费用补贴标准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参照周边县区以及企业承储成本构成情况确定,原粮(稻谷、小麦)328元/年/吨,成品大米、面粉500元/年/吨,食用油400元/年/吨。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按农发行当期利率据实结算。

区发改局将各承储企业完成的政府储备粮油数量及执行轮换数量情况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费用拨付给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六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粮油价格明显上扬,市场上发生抢购苗头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通知农发行南郑支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若发生价差损失,还应明确弥补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储备粮油动用方案的命令,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郑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区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郑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调减承储计划、扣除费用补贴、取消其承储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此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其责任追究按照省市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局应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检测、监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此管理办法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印发的《南郑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南发改〔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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