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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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陕高法发20227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本院审理的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简单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交企业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按照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要求,根据诉讼标的额由中级人民法院或企业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四、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将相关案件指定辖区内有关法院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案件,由该院继续审理;尚未作出受理裁定的,移送其上级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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