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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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规〔2021008市政办005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韩城市传统村落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韩政办发〔202157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韩城市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3

 

 

 

韩城市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传承优秀文化遗产,坚定文化自信,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中国传统村列入省保护名录的省级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陕西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景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林业、水务、发改、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和管理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保护发展项目实施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政策宣传等有关工作,并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宣传工作;组织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并督促实施;指导村民合理使用传统建筑;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鼓励村民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增强全民保护传统村落意识。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村落活态保护基础好。村落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与重要历史名人以及曾经发生过的重要历史事件有关;村落蕴含深厚的儒家思想、道家思想、宗亲文化、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等,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的地域或民族特色。村落中仍有村民(国家级:大量的村民)居住,村民知晓传统村落推荐事宜,村两委能够在村落日常管理中发挥作用。

(二)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村落延续传统选址,顺应自然山水,延续历史文脉,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村落空间结构、格局肌理融入自然环境,延续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协调。村落格局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传统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村落中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分布集中连片(国家级:或数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仍有原住居民生活使用,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悠久、建筑精美、保存完整。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良好。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拥有县级以上(国家级: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与村庄依存度较高。村落经常举办民俗活动,内容丰富。

第七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村落调查推荐表。

二)推荐村落pptppt要反映村落概况、历史文脉、格局肌理、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生活、村志祖谱,尤其要提供反映村落全貌的村落鸟瞰图,有条件的可以提供视频资料。

三)《行政区划手册》中村落信息页复印件。如有调整,应出具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复印件。

推荐上报村落名称要与行政区划名称一致,上报材料要与村落实际相符,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俗文化活动照片应为本村相关活动照片。

第八条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财政、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申报。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传统村落需编制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基本内容、规划范围等相衔接,可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

第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应符合中省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并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布。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其地形地貌、街巷走势等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的空间关系和形态,注重传统文化传承,尊重原住居民的传统习惯。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对象包括村落与周边的自然、人文环境,传统村落的选址、格局、风貌,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历史遗存,民俗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水域等资源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严禁大拆大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征得文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形态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传统建筑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

第十九条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负责维护和修缮。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内设置的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传统村落内有序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保护其相关实物和场所,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活态传承,防止滥用和过度开发。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传统村落原住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出资、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租用传统建筑等方式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市财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景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林业、水务、发改、民政、工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业务范畴和工作职责,主动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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