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级旅游发展及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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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旅游发展及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财发〔2021218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旅主管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卤阳湖财政分局,有关市级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旅游发展及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渭南市市级旅游发展及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9月2日

 

 

 

 

 

 

 

 

 

 

 

渭南市旅游发展及文物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渭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全面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渭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旅游发展及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旅游事业发展及文物保护工作,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渭南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提升渭南旅游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扩大旅游市场占有率的项目资金及文物保护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承担的政府工作任务,旅游发展需求和旅游项目建设实际,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的项目计划和预算初步建议,确定资金额度,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全域化推进、旅游宣传推广及文物安全保护等。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融合项目。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功能融合试点项目,实现设施和服务共建共享。

(二)旅游全域化推进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全域旅游相关产业规划编制及引导,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创建等。

(三)旅游宣传推广资金。主要用于有关部门组织宣传促销,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介我市旅游资源等活动。

(四)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支出及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

(五)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

(六)文物技术保护支出及文物陈列展示支出。

(七)文物安全管理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及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8月份开始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汇总项目申报情况,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筛选工作和测算分配工作,9月底形成项目安排初步意见。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完成项目审核,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专项资金中用于市本级的支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规定程序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旅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对近两年已经给予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出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扣减机制,项目支出督办机制,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具体有关规定参照《渭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渭政发〔2019〕25号)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择机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 落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报送自评报告,未开展绩效自评、报送自评报告以及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并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单位不予支持。坚持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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