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工业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财发〔2021〕21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卤阳湖财政分局,庄里试验区经济发展与财政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加快建设工业强市,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了《渭南市市级工业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8日
渭南市市级工业暨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渭南市委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项重点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渭市字〔2021〕 20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20〕 241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19〕25号)和《中共渭南市委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渭市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渭南市市级工业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工业倍增计划支持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创新引领、突出重点、统筹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贵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等。指导县市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部门项目储备库,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申报与审核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和绩效管理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核,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做好项目验收,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具体承担专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茂围主要包括:
落实中省市有关工业及工业倍增计划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创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融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强化产业配套、鼓励招商引资、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示范试点、做强食品工业和考核奖励等。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重点工作及促进工业发展等支持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购置公务交通工具、维修购建楼堂馆所及偿还举借的债务等本办法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之外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市级部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支持工业发展项目或奖补事项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补助等支持方式。同一企业涉及的奖补政策,按照同一级次”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部门储备项目库,全年开放申报窗口,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入库。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本级储备项目库,并择优选取项目桉程序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库按照2年周期实行滚动支持,入库超过2年未支持项目自动清理。
第十二条 每年8月份开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导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申报,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于10月底前将评审后的项目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于11月份对全市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项目评审结果、资金预算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从市级项目库储备项目中选取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确定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或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应桉程序逐级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经核实审批后,调整项目计炳内容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项目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 资金支付与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形成国有资产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回有资产价值的核算,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造册登记、资产移交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市财政局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对于逾期 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巳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相关县市区加快支出进 ; 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申报预算项目、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与预算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达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按照“谁审核预算项目、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全面审核和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随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未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达不到要求的预算项目不予安排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查找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薄弱环节,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预算结束后,要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每年4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汇总向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项目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反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部门绩效自评结果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处置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几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兖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出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6年 8月31日自行废止。《渭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渭财发〔2021〕1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