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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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规〔2021004市政府001

 

韩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韩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韩城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韩城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韩政发〔2021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现将《韩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韩城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韩城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韩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625

 

韩城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市域非常规水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主要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雨水是指收集、储蓄未进入河流的大气降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韩城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发展规划,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应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

灌溉、造林育苗、农田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

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印染、食品发酵、酿造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及湿地环境等景观用水

地表水、地下水补充水源用水。

第七条  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按照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应同时审查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无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图纸审查单位应当把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设计作为图纸审查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应当纳入三同时管理,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和从事非常规水经营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雨水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范围及标准,由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执行。

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企业、制药厂、医疗机构、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应召开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十一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应遵循低冲击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二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的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的,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除满足收集、处理和贮存回用外,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消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第十三条     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根据用途确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有多种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公园、广场、停车场、道路等新建市政工程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

第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的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计划用水指标。

第三章  再生水的利用

第十七条  下列水源可以作为再生水源:

生活污水

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以上的出水达到再生水的用途标准);

符合再生水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得再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八条     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

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编制和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要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

第十九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范围及标准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公布。

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和设计能力,应当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再生水设施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再生水水质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用作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冲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的规定

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及湿地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的规定

用于水田、旱田作物和蔬菜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规定

用作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用水和采暖系统补充水的,应当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相关要求。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非常规水利用经营企业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自建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非常规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按照养护维修技术要求,对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非常规水运营单位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住户,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常规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口处标注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七条  非常规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对非常规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韩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非常规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非常规水实行有偿使用,非常规水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双方协商定价。

第三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堵塞非常规水利用设施

(二)互相连接非常规水与自来水管道

(三)改变非常规水用途

擅自接入公共非常规水利用管网

其他损坏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承担非常规水利用管理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所应承担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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