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规〔2021〕005—市政府002
韩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韩城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韩城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韩城市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韩政发〔20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现将《韩城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韩城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韩城市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韩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韩城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和保护制度,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六条 推行节约用水管理,落实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强化定额管理,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排污量,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水法规、水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水意识和水患意识。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有关水资源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勘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水资源规划,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一条 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额,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用水状况和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 直接从河流、渠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建设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书。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于工程竣工后向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税。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取。
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取用水户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抄表计量和汇总报送工作,为税务提供计税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统计制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级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节约用水改造和建设,农业部门应当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
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三十条 工业企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规范开展节水评价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研究,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 地下水的开采,应当维持采补平衡,禁止破坏地下水的自然分层规律,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排放污水,禁止用污水进行回灌。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勘探、兴建地下工程或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水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内,禁止建设项目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修建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