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体发﹝2021﹞34号
渭南市体育局 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渭南市体育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旅局(体育局、体育中心)、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教育文体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卤阳湖文体旅游局,市体育中心、市体校,各体育场馆、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体育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承办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第十一届残运会暨第八届特奥会为契机,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战役百项攻坚”任务落实的通知》(渭政办发﹝2020﹞72号)、渭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任务措施清单的通知》(渭安委发﹝2021﹞4号)有关要求,现将《渭南市体育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辖内体育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全面具体了解掌握相关要求。特别是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要进行系统的学习,确保全面掌握《规定》内容,提升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落实标准化管理。《规定》是各单位落实体育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范要求。各县(市、区)体育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规定》要求,逐一核查落实辖区内各体育场馆、体育经营机构、全民健身场所工作落实情况,抓实抓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升演练水平,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查检查。各单位要定期开展检查和自查工作,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指导各场所进行整改完善,不断提升我市体育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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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体育局 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6月15日
渭南市体育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体育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管理或经营的体育场馆、设施(以下简称体育场所)。
第三条 各县(市、区)文旅局(体育局、体育中心) 、高新区教育文体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卤阳湖文体旅游局(以下简称体育部门)应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原则,督促所辖体育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机制。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从业条件和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专业机构对辖内或系统内的体育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体育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体育部门应对本单位和场所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记录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
第六条 体育部门应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加大智能防控手段应用,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鼓励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专业评估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体育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体育部门总体工作计划,督促辖内体育场所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定期配合消防部门组织考核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每年组织开展本单位和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赛事和活动期间应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其他时段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本单位和辖内体育场所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
(四)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体育场所管理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并统筹安排,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卫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督促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救救援工作,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六)应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核准、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各县(市、区)体育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保障所辖体育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决策;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更新、维修、改造,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安全工作和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消防安全任务,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四)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针对本单位和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组织力量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九条 各县市区体育部门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保障本单位和辖内体育场馆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策抓好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三)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和辖内体育场馆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和辖内体育场馆的防火检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和辖内体育场馆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检查工作,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物改建、扩建、建筑功能变更、消防设施停止使用等情况应向消防部门报告,并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组织本单位和辖内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向消防部门报备。
第十条 体育部门保卫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起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起草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消防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消防部门;
(四)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开展维护保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确保故障消防设施及时修复;
(五)确保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
(六)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严格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八)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九)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直接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十一条 体育场所应根据单位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站长或志愿消防队队长由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队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训练与管理工作,制定值班备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队员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三)明确队员任务分工,合理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六)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体育场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三)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警;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十三条 体育场所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真实记录有关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修机构及时修复;
(四)对消防设施采取标识化管理,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五)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四条体育场所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巡查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火警,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三)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落实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电、用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消防管理档案和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施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内容以及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标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标识,采取标识化管理;
(三)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四)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关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五)鼓励体育部门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需要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和维护保养应填写《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由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修人员或保养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落实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制度,明确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填写《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圈占、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七)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消防控制室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2.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兼职志愿消防人员等;
3.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和疏散预案;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疏散演练记录;
4.值班情况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的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记录、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定期保存和归档;
(三)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人员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火警或故障情况;
(四)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状态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六)消防控制室不应堆放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第十八条 灭火器管理
(一)灭火器铭牌应朝外,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等标志和操作说明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
(二)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灭火器应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灭火器箱不应锁闭,箱内应保持干燥、清洁;
(三)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进行维修;灭火器筒体严重变形、被火烧过、不符合市场准入等等,存在符合报废规定条件的应报废,且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的,应报废,水基型灭火器报废年限6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年限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12年;
(四)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五)应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体育场所应制定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
(二)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使用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
(三)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完好,不变形、不破损,门上应有防火门的铭牌和身份证标识,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应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门上应设置“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等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观众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餐厅以及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设在安全出口的顶部,体育场所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设在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上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六)安全出口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应急照明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七)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二十条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一)体育场所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电气、电热设备的采购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禁止私自改装供电设施,不得随意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热得快、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三)配电线路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设施,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四)应对电气线路、设备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严禁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维保人员应至少每个月检查一次。下班后,应切断非必要的电源。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所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和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
第二十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一)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防火门铭牌是否清晰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距防火卷帘两侧0.5m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是否划黄线标示;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挪作它用、是否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有效,运行是否正常,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防火标识,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知识;
6.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完好、室外消防水源是否正常;
7.火灾隐患是否落实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是否采取防范措施;
8.建筑防火、防烟分区是否被破坏,电缆井、管道井、通风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是否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是否落实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
10.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记录是否清晰完整,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三)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是否符合规定;
2.消防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消防主、备泵切换是否正常;
3.消防电梯是否迫降首层;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能否启泵;
5.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启动和联动情况;
6.防烟排烟设施手动和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7.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防火检查方法。
(一)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记录;
(二)查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是否按照单位消防制度要求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三)询问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实地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状况。
(五)查看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应全面、规范,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检查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体育场所应认真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自主开展评估风险、自主开展消防检查、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未能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影响疏散;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或处于开启状态;
(二)违章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接线板再连接线板等违规用电现象;
(三)在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违章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电气焊;
(四)消火栓箱、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五)违章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七)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八)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涉及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对危险部位停业整改或暂停使用。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向消防部门申报复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整改人员、整改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体育场所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学习范畴,利用“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第三十一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四)培养“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体育场所应根据单位规模、火灾危险性等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内容全面、程序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三条 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报火警应讲明起火单位名称、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燃烧物质等基本情况;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承担引导疏散的人员应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机械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并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五)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派人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物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七)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救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八)组织撰写火灾事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模拟发生火灾开展消防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至二次消防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系统整体联动处置能力,演练的影像资料和文字材料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章 消防资料档案
第三十五条 体育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不应漏填、涂改,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内部建筑基本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他职责;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六)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基本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部门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八)火灾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事故时间、事故部位、经济损失、伤亡人数、火灾原因、处理情况;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消防奖惩的时间、人员、奖惩原因、奖惩内容等;
(十)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消防档案应当统一集中保管、备查,不得由个人分散保存,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消防审核批文、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不应少于5年,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设施巡查记录不应少于1年。
第九章 考评和奖惩
第三十九条 体育场所要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或消防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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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体育局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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