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平利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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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平利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平法发〔2021〕25号

 

本院各部门:

现将《平利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平利县人民法院

                                                                                                 2021528


 

 

 

平利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诉讼服务大厅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第四条  立案时应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详细、准确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执行立案需提交申请执行书、身份证明、生效证明、依据法律文书。

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一审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十一条 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条 登记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本院在接收到投诉后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为推进执行司法服务改革,诉讼服务大厅深入推进网上办异地办等便民措施,开展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网上缴费、二维码扫码缴费等服务,方便当事人及时参与诉讼。

第十条 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  基层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诉讼服务大厅打造便民区域,配备老花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案件进度查询一体机,设置休息座椅、饮水机等便民设施,提供便民便利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开辟特殊群体绿色通道,对年迈、患病、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增设上门立案服务。对生活确有困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确保有困难的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依法保障利益。

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6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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