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紧密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项目的用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需求,应当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
(二)规范管理。按规定程序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三)注重绩效。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坚持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确保政府投资绩效。
(四)公开透明。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
第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开展立项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下同)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本办法规定事项进行审核。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具体负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等的应用推广。涉及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强化规划引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作为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储备项目三种类别:
(一)新建项目。指具备建设条件,在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储备项目。指在年度计划内需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汇总形成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二)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审核,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出台。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及必要性;
(三)项目具体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年度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评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其中储备项目可适当启动前期工作,待转入新建项目后方可实施,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立项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市发改局每年年中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年度中期调整计划,并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上级临时下达计划的项目同步纳入年度计划。其他需临时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审核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按以下程序提请补充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纳入;总投资400(含)-1000万元的,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总投资1000(含)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纳入。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市财政局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经调整纳入及补充纳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投资决策主体责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下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务数据局审批实施方案后,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务数据局审核后,再报市发改局审批。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预算计划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编制、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
(一)应急抢险救灾项目认定一般程序。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紧急建设的项目,其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其项目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认定特别程序。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可立即开工处险。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报市政府备案,并在事后2周内按前述一般程序进行补充认定,事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各级各类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市发改局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编写。
第十九条 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市发改局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等部门提出是否实施意见建议并提请市政府研究,重大事项须报市委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勘察、设计等相关手续,并开展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要求,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10%。超出估算10%及以上的,市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市发改局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获批后,项目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 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分别报送审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报市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控制价,并依据评审结论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未经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招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规模在400(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国家、省和宜昌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其他有关审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建设。确需进行工程变更或概算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工程项目建安税“三入库”管理要求,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应规范资金核算与支付,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或设置明细账户核算;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计量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宜昌市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盘点核实财产物资,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单位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选取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程变更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内控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次数。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履行变更程序。
项目单位不得将工程变更随意分割、化整为零。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变更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开展变更的,按照“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或相关单位责任,并不予支付因变更增加的财政性费用。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类、二类变更:
一类变更:单次变更增加金额300万元以上,或较中标合同价增加5%以上。
二类变更:单次变更增加金额300万元以下且较中标合同价增加5%以下,或单次变更金额仅减少。
单次变更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由于同一变更原因而独立实施的变更。不涉及建设内容变更的,按照增加和减少费用相抵扣后的增减金额或比例划分变更等级;涉及建设内容变更的,按照增加和减少费用的累计金额或比例划分变更等级。
第三十八条 工程变更实行前置审核、现场核实及分类审批程序:
前置审核。拟申请工程变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及工程变更资料;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对确有必要变更的,报请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现场核实。
现场核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实,重点核实项目拟申请变更事项、变更金额等内容,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及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汇总形成核实报告(含审批建议)并反馈项目单位。
一类变更由原概算核定部门审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核实报告(含审批建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项目单位向原概算核定部门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原概算核定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类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及核实报告(含审批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变更事由充分、变更事项合理的,报请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及市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变更内容同步报原概算核定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
(二)核实报告(含审批建议);
(三)工程变更联系单(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五)工程变更预算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计价方法按照该项目预算财评阶段使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定额等相关规定执行。按本办法有关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及金额,可纳入结算内容。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另外招投标的,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变更中有新增建设内容的或增加金额超过2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概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以内。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概算。需增加概算投资的部分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提供法定申报材料,按程序调整。
第四十四条 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提出调整概算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应先履行工程变更程序。
第四十五条 申请概算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单位制定调整方案。对于因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还需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及超概算资金来源。
第四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研究同意后,以行业主管部门名义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概算核定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受理调整申请,并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批复概算调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重点项目推进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等方式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档案和财务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其管理和监督责任,应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盲目决策等行为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资产长期闲置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审批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五)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完成且未申请调整的;
(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工程咨询机构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工程承包人通过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虚假签证等行为套(骗)取项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项目审批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审批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咨询机构或行业专家开展评估评审的,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工作经费使用及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宜都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都政办发〔2023〕9号)执行。涉电、涉铁类政府投资项目,其立项审批、预算评审、变更调概等具体事宜,在适用本办法一般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单位建设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在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建设管理、决算审计等方面有其他具体规定的,适用相应具体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都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宜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