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枝江高新区管委会:
《枝江市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枝江市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枝江市人民政府授权枝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二章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事项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和国有企业章程应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决定、监管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审批事项。
第五条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由国有企业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政府国资局。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调整、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后评价,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
(二)国有企业职工董事选任、更换;
(三)国有企业及子公司所控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调整;
(四)国有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变更、重大法律纠纷;
(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六)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选任、更换;
(七)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由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执行;
(八)已获批准的融资方案、为国有企业及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捐赠。
第六条核准事项为须经市政府国资局审核同意后实施的事项,由国有企业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国资局审核。市政府国资局应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进行咨询。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国有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董事选派及管理;
(二)国有企业纳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监管类投资项目;
(三)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四)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原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执行;
(五)国有企业新设子公司,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增资、减资、国有产权转让及无偿划转;
(六)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中长期激励实施方案、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
(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七条审批事项为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的事项,由国有企业报经市政府国资局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三)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导致丧失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
(四)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发行债券、公开上市;
(五)国有企业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对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国有企业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在枝江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国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购入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投资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无形资产投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购买或投资入股;
(五)其他投资。
第九条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需向市政府国资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拟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拟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法律法规审查意见书;
(五)国有企业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策的佐证资料;
(六)对外收购的评估资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市政府国资局审核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正式批复,作为国有企业执行投资依据。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子公司投资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明确子公司投资权限。
第四章 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公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公开招标的,应报董事会会议研究后,再报市政府国资局备案。国有企业资产租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内部决策,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
(一)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
(二)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租赁,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租赁的;
(三)办公、经营场所等资产作为合作附加条件的租赁行为;
(四)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或可协议方式招租的情形。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连续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经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同意后可通过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租赁。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租赁,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和评估,合理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租赁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原则上使用市政府国资局提供的合同范本。
第十六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农用地不超过十年),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投入大、成本高等原因,合同期限需超过五年的,报董事会研究后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资产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企业依法对国有资产、产(股)权的转让、划转、置换、对外捐赠以及资产的出售、报损、报废、核销等行为。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发生涉及大额国有资产处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国资局核准。市政府国资局对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资产、股权交易的,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或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底价应不低于评估价。若流拍经报市政府国资局审批后,适当降低转让底价后进行挂拍转让,降低幅度最低不超过转让底价的20%。
第六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担保,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级及本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国有企业所有的房屋、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国有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抵押担保资产台账,并于次年1月向市政府国资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利用国有资产开展抵押担保情况。
第二十六条从事担保业务的国有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产权;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设立国有企业集团和股份制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收购单位的资产;
(四)中外合资项目。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签字同意盖章后,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向市政府国资局提出核准申请;
(二)市政府国资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应对送审材料进行检查,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不符合核准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有关材料或予以退回。同一报告三次被退回的,可不予受理,并要求国有企业重新组织评估。
第三十一条除核准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报送市政府国资局或其出资国有企业签署意见,自评估基准日7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市政府国资局收到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申请核准、报送备案的相关材料要求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实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融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融资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向国有企业外部有关单位、个人或从国有企业内部筹措和集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管理活动。融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债务性融资,即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二是权益性融资,即通过向其他投资者出售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益融入资金。
第三十五条融资成本控制。根据国有企业发展策略、金融市场变化和资金运行风险控制融资成本。
(一)根据资金需求,合理控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二)优化资金来源结构。合理选用结算支付工具,降低财务成本;
(三)合理设计融资方式。通过融资成本的测算,选择合适的渠道和产品。融资成本应综合考虑利息、银行存款要求和融资时的额外费用支出等;
(四)进行低风险理财,取得理财收益。
第三十六条融资风险控制。
(一)评估风险,研判风险发生的根源,寻求融资风险化解办法;
(二)合理控制负债额度、安排负债结构;
(三)保持合理的现金余额;
(四)建立健全融资内控制度。重点加强融资额度、融资结构、担保方式、成本等的管理与控制;
(五)融资行为应纳入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环评、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政府采购、施工图设计、图审和其他专业审查、预算、财政评审、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合同签订、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工期投资及合同管理、竣工决算、办理备案、移交或者产权登记等环节,并与财务管理同步进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准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按照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开展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有企业的党建、财务管理及负责人的薪酬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修订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原《枝江市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枝府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上级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或作出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调整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