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
《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在稳增长、补短板、惠民生中的关键作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规范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咸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严格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相匹配,强化政府投资资金预算刚性约束。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重点投向社会民生、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公益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优先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归口储备、分层审核、逐级把关、精准调度、滚动更新”的原则,扎实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绩效目标论证等前期评估工作,规范项目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的入库标准和流转程序,确保项目储备充足、推进有序。
第六条建立“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协同监管”的管理机制。
(一)区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投资管理机制、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开展立项审批、统筹项目调度、组织后评价等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论证、计划申报、审核把关,监督项目按批准内容和计划实施,牵头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行业性问题;
(三)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财政投资评审、绩效评价及资金使用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数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项目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政务服务、办公用房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核心要素,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建设目标等关键信息,确保计划可执行、可监督、可考核。
第九条年度计划编制每年按以下时序推进:
(一)每年9月底前,区发改局牵头组织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明确编制原则、重点支持领域、前期工作要求、申报时限及相关标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专项规划部署、项目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投资项目建议,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发改局;
(三)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及省市政策方向、年度工作重点、财政承受能力及可用财力规模,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投资项目建议进行筛选、论证、汇总,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四)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投委会研究通过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于次年1月底前印发实施。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一经印发,必须严格执行。因政策调整、突发事件、重大民生需求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额、增减项目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理由、调整内容、资金来源、对年度计划的影响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
(二)单个项目年度投资额调整幅度在10%以内且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批准;调整幅度超过10%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区投委会审议通过方可调整;
(三)新增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按同等程序报批后纳入年度计划调整范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执行、动态衔接。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年度计划和项目进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分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方案,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进度匹配。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总投资预算、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在同一行业或同类项目之间统筹调整资金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重大资金调整的,需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执行,并报区发改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作为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区发改局或其他法定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总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关键信息。
第十四条重点领域项目审批流程: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含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内容),项目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前,必须与区政数局充分沟通对接,明确技术标准、数据共享、安全保障等要求,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区发改局立项审批,同步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编制维修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预算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可参照本流程执行,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核心建设内容、拟建地点、估算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思路、预期社会效益及初步风险分析等进行分析论证,为项目初步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及省、市相关要求编制,全面分析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节能低碳性、生态环保合规性、安全可控性,科学测算投资估算,明确绩效目标,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规划条件,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严禁出现过度设计、豪华设计、超标准设计等问题,确保初步设计科学合理、经济适用。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10%。概算超出估算10%以上(含10%)或绝对额超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必须向区发改局书面报告原因,区发改局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咸安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咸安投委会发〔2025〕5号)规定,报区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优化简化小型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上级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建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简易审批机制:
(一)应急项目认定: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抢险救灾、民生保障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紧急程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应急审批程序:对必须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在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等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备案。项目单位必须在开工后2个月内,完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现场影像资料、应急需求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开工建设,必须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并通过审查,资金已落实到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依法选定等。未具备法定建设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压缩或延长工期。严禁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全过程负责;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采购,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四)项目单位与参建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或预算。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保障项目规范推进。对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组织建设,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
第二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调整建设地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项目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核定概算10%以下,且调增额度不足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请示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局核定调整方案和概算;
(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且调增额度不足10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超概原因、超概金额、资金筹措方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一并报请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局核定调整方案和概算;
(三)概算调增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超概原因、超概金额、资金筹措方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一并报请分管区领导研究同意后,提请区投委会研究。区发改局根据审计报告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并商区财政局等区直有关单位,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调整方案和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定调整方案和概算。
概算调整未经批准前,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超出原概算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本区工程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涵盖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档案等相关专项验收内容,实行“一次申请、联合勘验、综合评定、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上级对项目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必须先向区政数局提出技术评审申请,经技术评审合格,确认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数据共享要求、安全保障规范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的办理时限、编制要求、审核程序等,严格按照《咸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咸安投委会发〔2025〕4号)执行。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将项目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维护和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项目工程变更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严禁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拆分审批。因同一原因引发的变更事项,视为单个变更事项合并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变更的,由擅自决定变更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的投资增加部分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资金。
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扩大危害结果,必须立即采取变更措施的,项目单位可先行启动变更实施,同时立即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在变更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包括勘察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一)单次变更造价增加200万元(含)以上或者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20%(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