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高新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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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高管办发〔2025〕11号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高新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园区办、白洋园区办(白洋镇)、区直各办局(中心)、产投集团:

  《宜昌高新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8日

宜昌高新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园区(镇)、村级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根据《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下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其它村集体资金(包括集体收入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受益资金等)且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项目。

  (一)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灌排沟渠、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2.农村生活类:农村厕所(含农村公厕)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户庭院整治、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景观带建设、小微水体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小型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3.社会事业类:村综合服务场所、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旅游设施、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的改扩建等。

  4.其它类: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等。

  (二)以下项目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1.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实施的项目。

  2.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3.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泵站更新改造、技术难度大的塘坝沟渠修建修缮、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的工程。

  4.公路桥梁、高架、隧道、高边坡等技术复杂工程。

  5.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等技术要求高的修缮工程。

  6.其它对项目安全要求较高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它明确要求的项目。

  7.农民自建住房及其附属房屋。

  第三条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经“四议两公开”,形成拟实施项目清单。年度项目清单要明确资金来源,避免增加村级债务,经园区办(镇)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若村级项目年度计划需变更,经园区办(镇)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细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各审批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依法进行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所需时间;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报建审批事项,适用以下简化政策:

  1.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和规划相关手续。

  2.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农村小型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经营性和人员密集型房屋建筑工程除外),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

  4.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第五条 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1)。

  2.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后,填写《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经园区办(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园区办(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3.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工作。

  施工简单的项目(如道路维修、沟渠疏浚等)推荐使用投工投劳、就地取材或工料法(工料法主要是材料采购和劳务用工)。

  施工相对复杂的项目推荐使用竞争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成立招标小组开展招标,招标小组人员须由园区办(镇)驻村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村干部、老党员、受益村民代表组成(各类代表至少1人,总数为单数,组长由组员推荐产生),招标工作在村委会开展,全程录音录像留存。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直接委托有承接能力的村集体企业,也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票决法或抽签法)委托施工单位,参选施工单位名单(至少3家)须由招标小组成员实名推荐形成。

  4.项目开工前,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老党员(至少1名)、受益村民代表(至少1名)组成项目监理小组,开展项目日常质量、安全、进度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理小组填写项目施工过程资料(附件3、4、5、6、7)。

  5.项目完工后,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受益村民代表等进行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附件8),报园区办(镇)主管部门备案。

  6.项目验收合格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项目结算表(附件9)报园区办(镇)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

  第六条 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附件1-2)。

  2.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申请表》,经园区办(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园区办(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3.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工作,依托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项目实施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监理或由村委会自行组织老党员、受益村民代表(各类代表至少1人,总数不低于3人)组成项目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开展项目日常质量、安全、进度等监管,填写监督日志(附件7)。

  5.项目建成后由园区办(镇)主管部门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监理小组、施工单位、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受益村民代表等进行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项目验收合格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项目结算表上报园区办(镇)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

  第七条 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技施深度,附件1-3)。

  2.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申请表》,经园区办(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赋码、审批(备案),经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报建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预算安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3.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工作,依托宜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委托专业监理,同时可组织老党员、受益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5.项目建成后,由园区办(镇)组织城乡建设、农业、财政部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受益村民代表等进行验收,可邀请区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形成项目验收报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项目验收合格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项目结算资料上报园区办(镇)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

  第八条 涉及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园区办(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组织施工。投资额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园区办(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组织施工。开工后的监督、验收、结算、支付须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工程变更范围和程序如下:

  变更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的换用及其它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等内容。

  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属于工程变更范围且累计工程、单项工程变更额在施工合同价(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和工料法按工程投资额,下同)10%以下,参建各方需填写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10),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变更。累计工程或单项工程变更额超过施工合同价10%以上,不得办理变更手续,可另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无工程变更手续,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开展工程结算。

  第十条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审核后,应保留结算金额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修复质量缺陷后14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建设、结算及资金拨付等情况(附件11),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工程一档案”的管理模式,建立工程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园区办(镇)要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不得强制将审计单位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将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园区办(镇)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建立管护机制,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村级可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项目管护。

  第十四条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和运营管护。园区办(镇)承担主管责任,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分行业加强监管,指导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质量。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企业自主投资或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相关简化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1.项目实施方案(参考)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参考)

  1-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

  2.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申请表

  3.材料进出库明细表(参考)

  4.劳务用工明细台账(参考)

  5.设备租赁(运输)明细台账(参考)

  6.施工日志(参考)

  7.监督日志(参考)

  8.项目验收报告(参考)

  9.项目结算表(参考)

  10.项目变更审批表(参考)

  11.项目公示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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