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秭归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2025年11月18日 ; ; ; ; ;
秭归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
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拓宽耕地占补平衡路径,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助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零星分散、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实施拆除复垦,对农村居民点重新布局、集中还建,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一项综合土地整治活动。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措施,将未利用地、低效园地及其他农用地开发整理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划统筹,规模适度。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以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为导向,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加耕地面积。
政策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示范引导,明确土地权属,依法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因地制宜,科学布局。新增耕地要综合考虑立地条件,宜旱则旱,宜水则水。
集中连片,分批推进。项目坚持以一个或多个相邻完整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分批次推进。
第四条 新增耕地指标应优先保障县内重大项目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可依规跨县域有偿流转。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编制、立项申报、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及验收备案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监管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占用林地报批。
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负责生态保护监管及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矛盾纠纷调处以及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
第二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申报主体。利用农村个人宅基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须以乡(镇)为主体申报,鼓励多乡镇联合申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项目管理程序组织立项报批。
第七条 立项条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申报须满足以下条件: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坚持群众自愿,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旧房拆除后,注销原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农民个人建房条件的,可申请移址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现行村庄规划。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
项目区土地利用类型在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建设用地。
项目区拆旧地块申报时必须有建筑物存在,建筑物已拆除的不符合申报条件。
第八条立项程序。
单位或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秭归县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地块意见表》,由村委会对拆旧地块进行调查,并填写图斑登记卡。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申报的拆旧区进行初步核查,确定宅基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及复垦利用方向。宅基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由村委会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后在村内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乡(镇)人民政府按批次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项目申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批复,再启动项目实施。
第九条 复垦标准。拆旧区复垦需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拆旧区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干净,新增耕地覆土厚度达到40公分以上,保障田面排水通畅。
第十条 项目费用。根据验收备案复垦地类情况,项目费用按照耕地5万元/亩,其他农用地2万元/亩的标准包干至乡(镇)人民政府,包含拆旧奖励资金、施工费等所有费用。
拆旧奖励资金以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以实测的房屋正投影面积为准,包括正房和附属房,不考虑房屋结构和楼层)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00㎡。项目区地块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175米试验性蓄水影响地质灾害灾民搬迁、因灾倒房等项目并兑现相关补偿的,村民不再重复享受拆旧奖励政策,在乡(镇)包干费用中按照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核减。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的,奖励标准参照执行。
项目启动实施时,按照1.5万元/亩标准给乡(镇)人民政府预拨费用,剩余费用待指标备案成功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验收备案。项目实施结束后,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需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经营管护主体,确保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经营管理责任落实。
乡(镇)自验合格后书面申请县级初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开展验收,县级初验合格后报市级验收、省级核查,核查通过取得验收批复后,在部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和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管平台”完成指标备案。
第三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以财政投资为主,鼓励乡(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资。
第十三条 立项条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须满足以下条件: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项目实施前,必须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承包户同意。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地块要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不在25度以上陡坡地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开垦为耕地的区域。
项目区土地利用类型在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为非耕地。
地块选址需要集中连片、适宜耕作、水源充足。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地块选址符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由项目所在村或经营主体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复审。
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下达立项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均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亩均投资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项目立项报批、规划施工设计评审、验收报备,采购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工程结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行政监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被委托项目法人);双方通过签订代建代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任务。
第十六条 验收报备。验收按照乡(镇)自验、县级初验和市级终验的程序进行。乡(镇)自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工程任务全部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交验收请示、竣工施工总结(含项目建设情况表)、实测的工程竣工图等;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中间计量全部审核完毕;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乡(镇)自验合格后申请开展县级初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专家形成专家组,完成县级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认定、县农业农村局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县级验收合格后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市级终验。通过竣工验收并下达验收批复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完成新增耕地报备。
第十七条 奖补政策。财政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新增耕地指标的15%奖励至乡(镇)人民政府;由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新增耕地指标的30%奖励至乡(镇)人民政府,再按1万元/亩的标准对社会投资主体予以奖补。
鼓励获取奖励指标的乡(镇)自行谋划非农建设项目时,优先使用新增耕地奖励指标,耕地开垦费按照先缴后奖的原则,由使用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先缴纳再全额奖励至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投资主体奖补资金从耕地开垦费中予以列支。
第四章 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不低于省级指导价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九条 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补偿和激励、补充耕地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服务乡村振兴建设。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增耕地应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组织耕种,项目运行管护期为5年,管护期内根据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数量,按照7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由乡(镇)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后,分年度按照实际耕种面积拨付后期管护费。
后期管护费主要用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新增耕地巡查、项目验收后的工程设施管护、新增耕地地力培肥,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因后期管护不达标导致指标被上级核查扣减的,扣减对应乡(镇)新增耕地指标和后期管护费。
第二十一条 新增耕地要优先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严禁“非农化”,严防“非粮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耕地“非农化”的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的农用地和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整改,恢复为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地类。
第二十三条 工矿废弃地增减挂钩项目对镇村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后期管护费按照管护期五年继续执行。2025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秭归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奖补办法(试行)》(秭政办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