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陵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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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区服务葛洲坝片区工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陵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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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西陵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第三条 西陵区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应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区水利局为西陵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水资源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区审计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公开、公示工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西陵区分局负责对辖区土地资源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区园林绿化管护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的林地、草地资源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涉农街道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负具体责任。村党组织书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托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及有效利用。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立产权清晰、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公司等市场主体,可通过闲置资产参股到国资平台、辖区企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可以发展特色产业、休闲观光、康养文旅、物流电商、智慧农业等符合乡村特点的经营性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八条 各涉农街道“三资”监督管理由街道党工委统筹,建立以经发办(财务室)为主,党政办、平安办、党建办、社事办及纪工委等部门为辅的“三资”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街道办事处经发办(财务室)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人员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

  第九条 在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核权和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村账街代理”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经发办(财务室)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加强对中介机构承办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街道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度体系;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二)负责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对外投资、融资计划,审核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和处置,以及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等;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重大项目、重大对外投资和融资计划,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决策事项,在组织审核研究的基础上,需报区政府审核研究;

  (四)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及年度工作考核方案,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决算;监督管理人事、薪酬、福利分配、成员变更方案,重要岗位选任、聘任以及激励实施方案;

  (五)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工作,定期开展“三资”清理核查工作;

  (六)负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经发办、财务室的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经发办职责。负责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具体监管工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更、人事及薪酬、社会公共事务,资产、资源交易和处置,以及投资、融资等各项管理事务;定期汇总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经营状况,提出合理化发展建议;审核指导所有经营活动的实施方案、项目流程及各类经济合同,对资产资源评估和项目全流程环节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动态监管,开展定期的资产、资源台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机制,完善资产资源、发展经营的档案资料管理以及权属证书备案、合同审核鉴证备案、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等;完成上级交办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监督管理的相关事务。

  (二)街道办事处财务室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指导、审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在协议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代管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活动;执行银联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保管会计档案,不得散失、毁损,期满后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会的广泛监督。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章程,并推动章程实施。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人数较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选举、产生、职能及运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的选举、设立和运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其职能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之外,还应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未正常运行的,可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代行理事会的管理权,由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代行监事会的监督权,村民(代表)会议代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策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三资”经营管理决策及重大事项,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程序,即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四议两公开”)。实现与村(社区)事务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提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员和监事会共同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区委社会工作部应加强对“四议两公开”决策、议事制度的指导。党员、村民或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及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或转让、处置等;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使用;

  (八)成员变更、重大人事和管理人员薪酬;

; (九)组织合并、分立或变更等重大事项;

; (十)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报账员任职资格应符合《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报账员可以由理事会组成人员兼任,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更换应报街道办事处财务室审核任职条件,经街道办事处分管财务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统一指导下,由理事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核查之后要对核查结果进行评议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公开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公示“三资”管理、财务活动及有关账目,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规范的财务公开资料;监事会负责对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把关;财务公开资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签字后公开。公开的内容在农村集体公开栏进行公示。定期公开相关内容和时间为:

  (一)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实行年度公开,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31日前;预算调整方案随时公开;财务收支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于次年1月31日前公开。

  (二)财务收支情况实行按季度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末的次月30日前。

  (三)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实行年度公开,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四)债权债务实行年度公开,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五)征地补偿费使用、资产资源租赁发包、集体工程招投标等情况,应当在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多数成员或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及时进行公开。

  (七)其他应公开的事项需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收入包括且不限于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代管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记账人员应及时更新至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代管专户”。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编制收支预决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街道制定的基本预算口径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公示公开。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行报账制,街道办事处经发办(财务室)应根据业务量合理确定报账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至少报账1次。

  (三)严格支出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

  (四)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专项建设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

  (五)资金签审管理。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村主要负责人或理事长按照民主管理程序落实资金审核签字,由街道经发办(财务室)审核入账。开支额度1万元及以下的由党组织、理事会讨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审核,由理事长审签;开支额度1万元以上的,事前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研究后执行。预算内支出的水电气、人员薪酬、税金等日常开支,可由理事长直接审签。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明细账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时间、地点、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每年底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报酬,不得举债搞达标活动,不得举债发放村干部工资、补贴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准高息举债,不准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因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要举债的,报街道党工委审核,提请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后实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核销,报街道党工委审核,提请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后实施。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家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对于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纳入统一的资产管理台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在平台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拟出让或报废的,应当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研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后及时核销。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包及货物服务采购管理:

  工程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含零星维修工程和小散工程),可根据街道管理制度,按公开程序实施。工程投资额5万元(含)以上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经党组织、理事会讨论,事前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研究,经过“四议两公开”议定后,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下货物服务类项目,可根据街道管理制度,按相关程序实施。采购预算1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经党组织、理事会讨论,事前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研究后,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其中采购预算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前应经过“四议两公开”议定;采购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前报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的领导明确指导意见后决策。

  项目资金全部为农村集体资金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包含区级财政资金或上级补助资金的,按照《西陵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项目建设及大额对外投资(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有价证券)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农业农村的区政府领导明确指导意见后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投资有财政性资金注入的,参照西陵区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年底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信息在清查后同步更新至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做到账实相符。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有物无账或价值不清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调账。对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需严格履行民主决策及公示程序后,列为报废和盘亏资产,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可聘请有评估资质的人员参与评估。金额较大且确有需要的,可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租赁、承包,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街道制定的相关实施标准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承包的条件及其价格。资产的租赁、承包合同年租金1万元及以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内控制度,经过公开程序确定;年租金1万元以上的,事前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研究,经过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租赁、承包合同需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和鉴证,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报街道党工委审核研究后确定。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的价值标准为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购置固定资产价值小于1万元及以下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内控制度程序确定;购置固定资产价值1万元(含)以上的,经党组织、理事会讨论,事前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研究后,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其中购置固定资产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购置前应经过“四议两公开”议定。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并由街道办事处经发办(财务室)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的分类核算。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单个资产原值小于5万元的由党组织、理事会讨论后决定;单个原值5万元至15万元的,事前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研究,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处置;单个原值15万元以上的经评估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依法实行公开处置,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代管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所有的资源全面、及时登记,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性质、坐标位置、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进行价值评估,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安全、环保、健康影响约定条款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租赁、承包或经营权出让,实行公开招投标管理制度,经过党组织提议、制定相关细化方案、民主决策程序,事前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涉及评估价值500万元及以上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分管农业农村的区政府领导明确指导意见后决策。根据《宜昌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宜昌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需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需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合同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报街道党工委审核研究后确定。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举债发福利、举债分红。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债权、债务,核算净收益。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街道党工委审核,提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具体比例由组织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

  (二)按照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三)其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由组织章程规定,主要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发展生产、资助本地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

  第八章 数智监管

  第五十一条 依托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运用数据采集、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产权交易、统计分析、网络监督、动态查询等功能,逐步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全面录入和运行情况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预警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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