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和各相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规范和加强董市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董市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
关于规范和加强董市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农农发〔2019〕4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准确界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农业智能化信息化、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l.生产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亩。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辅助用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
2.畜禽水产养殖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
三、积极支持项目实施
(一)引导项目建设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经营主体)应会同行政村、镇农办、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不占用公共水体面积,镇管河道、水库淹没区内禁止建设设施农业。畜禽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二)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经审批为设施农业用地,由镇农办加强监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不属于农业设施用地,按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符合要求的用地程序报批。
(三)鼓励利用未利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对于利用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再放宽3%。
(四)严格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与经营者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方式、复垦时限、复垦费用等内容,报镇农办审核、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要在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督促按期复垦到位,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会同镇农办、农业服务中心负责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复垦,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
四、规范项目备案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董市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生产经营者负担,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不得收取费用,但资料编印、勘界等费用应由经营者承担。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拟定方案。
经营者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拟定并提交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养殖)规模、拟经营年限、用地规模等内容。
(二)公告。
经营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地协商。协商一致后,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签订用地协议。
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用地协议应明确: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四)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董市镇人民政府(镇农业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同时提供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占地2亩及以上的提供勘测定界图,占地2亩以下的提供宗地图)以及公告证明等材料。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镇农办会同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责令纠正;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镇农办应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经营者发生变化或者备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主体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备案资料自行整理成册,一式三份报镇农办、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保存,并分别将备案信息汇交枝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公示。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经营者应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在用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
五、加强服务与监管
(一)提升服务水平。
采取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工作机制,方便群众办事。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办事流程,以便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查询。
(二)强化监督监管。
建立工作台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成效与水平。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过期继续使用土地的,严禁经营主体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
(三)明确工作责任。
1.镇农办。一是审查。镇农办接到申请后,要立足本地区农业发展实际,对申请者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项目选址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等)等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新申报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对申请者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进行审核。二是备案批准。镇农办对投资项目所有部门审核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研究,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批准。在备案批准文件中约定建设内容、规模和期限,明确缴纳违约保证金。备案批准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在审批后的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2.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占用一般耕地的备案等相关手续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项目选址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等)等进行审核,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及日常变更工作。联合镇农办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负责协调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台账(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用地期限、是否破坏耕作层和用地坐标等)并进行年度更新,每年进行汇总报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自然资源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将所有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移交和反馈至相关镇农办,以保证经营业主及时整改。
3.镇生态办。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是否占水源地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镇生态办协调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在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生态环境分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
4.镇水利服务中心。镇水利服务中心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在取水以及是否占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协调市级及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
附件: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2.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流程图
3.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表
4.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牌样式
5.枝江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1.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2.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及比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说明规划部门意见);设施平面图(标注建筑物面积)。此两项加盖单位和个人章在村委会张贴,提供原件及张贴照片(黑白打印即可)
3.土地使用协议书
4.1:2000勘测定界图
5.复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市国土规划耕保科根据勘测定界图复垦保证金,标准1500亩/元,由经营主体所在地行政村收取)
6.权属证明:土地经营权证或者流转土地合同复印件
7.其他附件:规划、林业、环保、畜牧、水利等部门审核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畜牧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3
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表
申报单位(个人):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土地所有权单位
;
用地位置(坐标)
;
申请使用年限
年 ;月 ;日 ;至 ; ; ; ; ;年 ; ;月 ;日
申请用地面积及土地性质
总 ;面 ;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面积
其中
耕地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面积
国有
亩
亩
亩
亩
亩
亩
亩
;
集体
亩
亩
亩
亩
亩
亩
亩
;
使用各类土地合计 ; ; ; ;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 ; ; ; ;亩)
设施类型
建设内容
设施数量
建筑结构及层数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备 注
生产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辅助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意见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水利部门意见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农业农村部门
意见
; ; ; ; ; ; ; ;年 ; ; ;月 ; ; ;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意见
; ; ; ;年 ; ; ;月 ; ; ;日
注:1.畜禽养殖类需提供环评报告;2.涉及占用林地的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附件4
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牌样式
一、内容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占地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0717-4100064、受理举报单位:枝江市董市镇人民政府。
二、样式
1.长×宽比例:70cm*90cm
2.图样:
附件5
枝江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
建设单位:(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时间: ; ; ; ; ; ; ; ;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
项目性质
新建 ; ; ;改扩建 ; ; ;技术改造 ; ; ;.
投资总额
;
备案核准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选址
;
项目所在地乡镇意见(是否同意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是否同意建设)
审批人:
; ; ; ; ; ;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审批人:
;年 ; ; ;月 ; ; ;日
项目内容概述(含建设规模、养殖规模、养殖方式、养殖废弃物处理工艺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