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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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依法征收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被征收房屋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是我县集体土地征收申请报批和实施的责任主体,统筹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公告等工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动迁会议召开、实物调查登记、公示信息发布留存及数据修正、征收补偿金额测算及协议签订、交地等相关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用地报批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2.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

  3.负责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

  4.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并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工作。

  6.负责按规定审核征地补偿预估费用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落实征地补偿所需资金。

  7.负责用地报批工作。

  (三)县土地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征收项目申报事宜。

  2.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征收前期工作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征地红线图制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等工作。

  3.负责对征收测绘成果及补偿标准进行审核。

  4.负责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及调拨等相关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征收工作。负责组建工作专班开展补偿登记和调查核实、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建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和遗留问题等工作。

  (五)县直相关部门及其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六)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作为征收服务单位,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征收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对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条 确定拟征收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组织开展征收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含征收范围图)、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条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结果由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区)或者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权利人对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查申请,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七条 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及征收范围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应当查明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状态、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等情况。养老保险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壤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采取有效的防控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中心及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拟征收土地范围图);申请听证权利、期限及方式;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以及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处理方式;异议反馈渠道及期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应当取得拟征收土地所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总体情况。

  第十一条 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明确的异议反馈渠道提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应。

  过半数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取意见、听证会等情况,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的,及时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原公告的范围和方式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逾期未登记的,按照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征地补偿登记内容。

  第十三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约定征地补偿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条件等。

  第十四条 落实有关费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中心、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按程序申请和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

  第十五条 申请征地报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并附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范围图。

  第十七条 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预留还建安置房或者宅基地。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载明实施单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基本情况,征地批准文件文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号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等具体补偿意见,搬迁期限,救济途径。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五政发〔2024〕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和经营性门面补偿。

  (一)房屋补偿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房屋实际面积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不一致或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实施机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具体补偿标准按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执行(见附件1)。

  房屋结构类型分框架、砖混、砖木、土木、棚房(砖木及其他)。房屋瓦顶层屋檐1.8米及以上的,按一层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屋檐在1.8米以下的,房屋高度每下降0.1米,按一层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递减10%计算补偿,最低保留30%。瓦顶层不得计算安置面积。

  (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被搬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2)。

  (三)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被搬迁房屋附属设施及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3)。

  (四)经营性门面补偿。经营性房屋指非居住用途,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房屋;经营性门面仅限于主要道路两侧或主要经营区域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房屋首层。经营性房屋(门面)应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书证照;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经营一年以上,且在入户调查登记时为正常经营状态;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应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证载营业地点相一致。棚房、生产用房、仓库(冷库)、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和无合法证照的房屋等不予认定为经营性房屋(门面)。补偿按相应房屋补偿标准的2倍进行补偿,不还建。经营性用房按原经营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业补偿。

  第二十二条 坟墓搬迁补偿。坟墓征迁按照“属地管理、统一规划安置”的方式,原则上在我县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安置,具体补偿标准参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五发改发〔2023〕6号)《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益性公墓试行价格的通知》(五发改发〔2023〕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补偿。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临时用地补偿应支付给土地承包权人,没有具体承包权人的支付给所属村集体。

  临时用地补偿年限为批准临时用地使用期加恢复期的总年限(恢复期一般为1年),补偿标准参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五政发〔2024〕1号)文件。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应按照该乡镇最高征地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不得低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见附件4)。

  临时用地涉及的电力、通讯、交通、集中给排水等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确定补偿标准和恢复事宜。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征收中介机构劳务费。

  (一)山林土地征收综合工作经费。每亩1500元。

  山林土地测绘费用每亩不超过300元,工作内容为项目征收区域红线划定、山林土地分户测量、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的分户测量、数据录入等。

  (二)房屋征收综合工作经费。

  1.单宗宅基地上房屋征收劳务费用每栋不超过21000元,单元房屋每户不超过8000元,工作内容为房屋征收政策宣传、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及其他。

  2.房屋测绘费用每栋不超过600元,工作内容为宅基地占地测绘、房屋面积及结构测绘登记、附属设施测绘登记。

  3.装饰装修登记费用每栋不超过400元。

  4.房屋评估费用每栋不超过3000元,工作内容为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单宗宅基地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评估。

  (三)单独附属设施征收综合工作经费。

  1.单独附属设施征收劳务费用每户不超过2000元,工作内容为征收政策宣传、协议签订、拆除及其他。

  2.单独附属设施测绘费用每户不超过300元,工作内容为占地测绘、数量及结构测绘登记。

  3.附属设施评估费用每户不超过1500元,工作内容为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单宗附属设施评估。

  4.山林土地间附属设施测绘和劳务费在山林土地征收综合工作经费中包含,不单独计算。

  (四)复核工作经费。

  1.山林土地征收复核工作经费:每亩100元。

  2.房屋征收复核工作经费:每栋300元。

  3.单独附属设施征收复核工作经费:每处100元。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五条 安置对象。被征收土地上合法正房内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每个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独立户口、独立房屋产权证件和独立生活起居用房。

  第二十六条 安置方式。征收房屋安置仅与征收房屋的实物量挂钩,原则上实行一栋房屋一种安置方式的原则,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一般为自主搬迁、自主安置和集中安置。

  (一)自主搬迁。

  一次性补偿搬迁费35000元、临时搭住费2000元、搬迁费3000元,同时按原合法正房面积补偿金额的20%予以奖励(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得申购安置房和申请新建宅基地。

  (二)自主安置。

  1.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在符合农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新建宅基地。新宅基地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

  2.一次性补助宅基地及基础设施配套费35000元,搬迁费3000元,临时搭住费每人每月120元,补助10个月。

  (三)集中安置。

  1.集中安置点自建。

  集中安置点用地规划选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统一户型、统一建筑风格进行建设。

  被征收户一次性缴纳宅基地及基础设施配套费35000元。

  一次性补偿搬迁费3000元,自协议搬迁之日起,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补助临时搭住费,至宅基地交付之日后10个月止。

  2.安置房申购。

  征收合法正房面积360平方米以内的,原则上实行1:1申购安置房。申购120平方米或240平方米后剩余面积超80平方米的可以继续申购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超面积申购不得突破4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建安成本价申购,超出部分在20—40平方米的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申购;剩余面积不足80平方米或超80平方米自愿放弃申购安置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与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的价差计算补偿款进行补偿。

  征收合法正房面积36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可申购三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申购安置房后剩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与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的价差计算补偿款进行补偿。

  自搬迁之日起,协议约定搬迁期费用按申购安置房面积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分月发放临时搭住费,由拆迁户自行选择过渡,直到安置房钥匙交付为止;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执行。同时,每户补助搬迁运输费3000元。

  申购电梯房的,补缴电梯房与非电梯房建安成本差价,每平方米400元。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征地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五政规〔2016〕2号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予补偿的情形。

  (一)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或相关证件,违法违章建造的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临时抢建、搭建的房屋,临时抢栽的树木、青苗,临时抢挖的鱼池等。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征收补偿监督管理。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要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情况、操作规程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相关违纪违规问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五政规〔2019〕3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征地拆迁政策的通知》(五政发〔2020〕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五政发〔2020〕1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坟墓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五政发〔202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 1.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2.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补偿标准

  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附件1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结构

等级

评定标准

重置价格

(元/m2)

结构

装饰装修

设施设备

钢混

;

框剪全现浇结构。钢筋混凝土桩基础、独立基础。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圈梁、构造柱、楼梯、屋面。实砌墙围护。

外墙装修(真石漆、防水涂料、外墙砖、干挂石材、玻璃幕布),内墙混合水泥砂浆刷涂料,混合水泥地面或地砖。现浇屋面,防盗门、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木质门。

水、电、卫

965

砖混

一等

毛石砼条形基础或浆砌块石基础,实心墙体承重,砖墙砌筑,少量钢筋砼梁、柱承重、构造柱,钢筋砼圈梁,大部分为预制空心楼板,预制空心板屋面,少量的现浇楼板。

外墙装修(真石漆、防水涂料、外墙砖),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或地砖。刚性屋面或多孔板加平瓦屋面,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木质门。

水、电

855

二等

浆砌块石基础,实心墙体承重,砖墙砌筑,少量圈梁和构造柱,预制空心楼板,预制空心板屋面。

外墙一般装饰抹灰或清水外墙,内墙普通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刚性屋面或瓦屋面,木门、木窗。

740

砖木

一等

24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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