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5〕10号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江陵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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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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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县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江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陵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陵县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荆州市政府批准、江陵县政府设立、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出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产业基金。产业基金总规模5亿元,首期规模1亿元,根据项目落地情况逐步投入。
第三条 ;产业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资、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运行,通过设立天使基金、创业基金、产业基金、科创基金、重大专项基金、并购基金、定增基金等方式对外投资。
第四条 ;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和符合江陵主导优势产业,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大项目和产业落户江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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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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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产业基金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工业、招商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江陵开发区、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招商中心、县产业与项目促进中心、县城发集团、县产业招商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增设专家咨询团,由行业专家+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组成,配备CFA/CPA持证人员,对单笔2000万元以上项目出具独立评估报告)。专班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产业基金的总体投资、投资规划等,协调指导产业基金运营管理。
(二)研究支持产业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审批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方案。
(四)审批子基金设立方案核心条款,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规模、出资比例、返投比例、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管理费用、投资退出计划等重大事项。
(五)审批子基金合伙协议核心条款发生调整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批准产业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七)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班办公室设在江陵开发区,负责日常事务管理,江陵开发区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专班日常工作,做好专班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专班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专班高效有序运行。
(三)代表专班对外联络,统筹落实专班交办事项。
第七条 ;产业基金委托县产业招商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产业基金公司进行运营管理,每年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提取运营管理费。产业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产业基金,完善决策机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等。
(二)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国资股权占比不低于40%。
(三)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立项、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必要协议。
(四)对拟直接投资企业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并编制投资方案,经专班审议通过后,签订投资协议,行使出资人职责。
(五)负责监测分析、评估判断、防范及处置产业基金投资风险,负责子基金日常投后管理。
(六)建立和动态管理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参与县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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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设立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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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时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九条 ;子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第十条 ;子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股权的30%,不得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额的20%。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批准通过的投资额为准。
第十一条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并按程序报专班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团队股权投资经营需有实际出资能力,可提供成功投资案例。
(四)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中基金管理人资质相关要求。
; ; ;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投入项目期限未满即已达到预期目标,可以适时退出。退出方式由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回购、股权转让、法律诉讼等,确保产业基金的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超过6个月,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实际开展投资超过1年的。
(三)未按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四)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五)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六)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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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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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是指对县专班选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由产业基金进行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股权的30%,不得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金额不超过产业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高于本轮次各基金对该企业的最高投资额。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程序:
(一)直接投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将立项申请报专班办公室,提请专班审议。
(二)经专班研究同意立项的,由产业基金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编制投资方案。
(三)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方案经专班研究决策。
(四)专班通过后,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实施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实施(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基金公司直接对该企业投资,并根据投资协议等约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及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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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算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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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根据县财政可承受能力逐年安排,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按程序拨付到产业基金公司的银行账户(产业基金专项账户)。县财政拨付到产业基金公司的资金属产业基金,只能用于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由产业基金公司依法对产业基金进行银行托管专账封闭管理。产业基金以公开方式选择金融机构托管。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每季度向专班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业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及《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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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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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资金应由符合手续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托管协议要求支出。子基金托管银行每季度向产业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各地方法人银行。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工作制度健全,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近3年内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运营风险防控体系:
(一)建立“三重”风控机制
1.项目预审(行业负面清单管理)。
2.第三方尽调(强制引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3.专班表决机制(重大事项2/3多数决)。
(二)重点防控“三类”风险
1.决策风险:决策要集体讨论,尊重客观、全面公正、涉及关系人应予以回避。
2.合规风险:设置投资“三不得”(单体项目估值超过行业PE75分位不得投、对赌条款未覆盖本金不得投、尽调存疑点未消除不得投)。
3.流动性风险:预留不低于基金规模10%的应急准备金。
此外,产业基金设立与运作风险防控机制应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产业基金用途,骗取、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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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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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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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陵县产业发展基金尽职免责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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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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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产业发展基金尽职免责容错机制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产业基金的考核和评价等不以单支基金、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的盈亏作为具体评价标准,应当从基金整体效能进行综合考察,确保产业基金的长期稳定发展。
对基金公司及相关机构在推进产业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
1. 在强化国有企业战略保障功能、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工作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维护全局利益,出现失误错误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 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从推动问题解决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担当作为,依据当时环境条件和可获取资料开展工作,因后续出现环境条件变化或者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3. 在处置盘活低效闲置“三资”工作中,为提高国有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效率,因历史原因形成资产减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4. 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尚无成熟经验可借鉴、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5. 在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难以预见的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投资损失的。
6. 在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业务中,如实报告已知风险,因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导致投资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
7. 在境外经营投资中,因国际局势、所在地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8. 在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等工作中,因技术路线选择、市场环境变化等重大不确定因素,导致研发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
9. 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市场风险等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成效或造成投资损失的。
10.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