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2025年9月29日 ; ; ; ;
秭归县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2〕82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3〕47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规范、合理发放各级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促进农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包含:
(一)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和高质量转型发展、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等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此资金包括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两部分,本办法只针对涨价补贴资金发放。
(二)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补助资金。指中央、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各地农村客运发展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三)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指县级财政为促进我县农村客运发展而预算安排的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不低于本年度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补助资金50%的标准预算。
若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或省级农村客运发展补助资金终止,则本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 补贴对象、项目、条件
第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在秭归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客车及所属公司,以及为农村客运项目实施建设、养护和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企业等。其中,在各乡镇辖区内经营的农村客运公司及车辆,简称“通村客运公司”和“通村客运车辆”。
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包括通村客运车辆保险、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运维、通村客运偏远冷线运营、通村客运公司经营、农村客运候车亭养护、农村客运新能源客车购车及营运、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通村客运车辆搭载快递进村运输、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等9项补贴。
第六条 享受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基本条件:
(一)必须持有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三)必须执行物价、交通部门核定的农村客运运价;
(四)补贴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七条凡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通村客运车辆保险补贴。
(一)通村客运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0万元/车),按保费总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含税及其他险种)50%给予保险补贴。
(二)逾期或不按规定购买保险,未经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擅自退保,均不得享受该补贴;批准后退保的按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
(三)享受保险补贴的客车必须按核定线路合法合规经营,按每月实际经营时间发放当月补贴,低于10天的不发放补贴,10天(含)至14天的发放50%,15天以上的(含)发放100%。
(四)每年12月底,通村客运公司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资料审核、信息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九条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运维补贴。
(一)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按行业规定和政府采购流程确定当年全县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运维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
(二)每年运维服务费80%部分在合同签订时拨付服务商,每年服务期满后一个月内,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对服务商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兑现剩余20%。评价90分(含)以上兑现100%,80分(含)至89分兑现80%,70分(含)至79分兑现70%,60分(含)至69分兑现60%,60分以下不予发放。
第十条通村客运偏远冷线经营补贴。
(一)偏远冷线基本条件:
1.线路里程(单程)高于15公里(含);
2.线路起(止)点行政村未通通村客运车辆;
3.线路覆盖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行政村。
村委会至已通通村客车道路2公里以内或正常步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视同该村已通通村客运车辆或通村客运已覆盖。
(二)偏远冷线里程以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批为准,线路途中确需折返绕行的,折返绕行距离可增加至冷线总长度。
(三)偏远冷线由通村客运公司每年12月底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偏远冷线可据实调整(一年内不得调整),由通村客运公司申请,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四)每条偏远冷线确定1台车为补贴对象,该线路有多台客车经营的,由通村客运公司择优确定1台车上报。
(五)按核定偏冷线路规范经营的客车,按每车每年每公里800元实施补贴(线路里程按单程计算)。依据每月实际经营时间发放当月补贴,经营低于10天的不发放补贴,10天(含)至14天的发放50%,15天以上(含)的发放100%。
(六)每年12月底,通村客运公司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资料审核、资金测算、信息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贴。
(一)通村客运通村率达到100%的,通村客运公司按5万元/年标准评价兑现补贴;通村率达90%不足100%的,按3万元/年标准评价兑现补贴;通村率低于90%不发放补贴。
通村客运同快递行业融合发展(不少于5家),每覆盖一个村另奖励1000元/年补贴(茅坪城区所在村和乡镇集镇所在村除外);本年度内发展新能源客车另奖励10000元/年补贴;通村线路实施公交化改造并按公交模式营运且行政村覆盖率100%,另奖励10000元/年补贴。
上述通村客运车辆通村率指各通村客运车辆按核定线路固定发班的比率(不含预约发班)。村委会至已通通村客运车辆道路2公里以内或正常步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视同该村通达通村客运。
以每年12月31日计算本年度通村率,本年度10月1日(含)以后新增或调整的线路不纳入通村率计算范围,10月1日(不含)以前线路,若按核定线路月经营天数低于15天,累计达3个月的视同该线路未通通村客运。
通村客运公司经营多个乡镇通村客运的,可按经营乡镇累计数计算经营补贴。每年12月底,通村客运公司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兑现补贴资金。评价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评价应兑现资金=评价得分×补贴资金总额÷100。第十二条农村客运候车亭养护补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村客运候车亭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并负责明确养护和管理主体。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按港湾式候车亭1000元/个/年、直停式候车亭800元/个/年标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候车亭养护进行包干补贴。
(三)县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对候车亭养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兑现补贴资金。总分100分(每半年按50%计算),评价应兑现资金=评价得分×补贴资金总额÷100。对每年综合评价前三名的乡镇,分别按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另增补养护补贴。
第十三条新能源农村客车购车及营运补贴。
(一)新能源农村客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农村客运车辆,包括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等。
(二)新增新能源客车给予5000元/座购车补贴,燃油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客车(年度内更新)给予7000元/座购车补贴,经营前三年按1000元/座/年给予营运补贴(若本办法终止,该补贴取消)。新能源农村客车不得重复享受偏远冷线补贴和营运补贴,补贴座位数以行车证标注为准。
(三)新能源客车购车及营运补贴对象包括全县所有农村客运公司及车辆。
(四)享受新能源购车补贴的农村客车5年内不得退出客运公司,否则将按比例退还购车补贴。
(五)申报新能源营运补贴客车须按核定线路合法合规经营,按每月实际经营时间发放当月补贴,低于10天的不发放补贴,10天(含)至14天的发放50%,15天以上(含)的全额发放。
(六)每年12月底,客运公司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资料收集、资金测算、信息公示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补贴。
(一)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或各农村客运公司组织的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活动均可享受此补贴。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活动严格按县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相关费用据实申报。
(三)农村客运公司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按从业人员规模包干补贴,10人以内的每年补贴2000元,10人(含)至30人的每年补贴3000元,30人(含)以上的每年补贴5000元。
(四)农村客运公司申报此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年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少于4次;
2.每次教育培训活动从业人员参训率不得低于80%,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活动每年不得低于2次;
3.每次教育培训活动资料齐全,包括参训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培训资料、培训活动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照)或视频等。
(五)每年12月底,农村客运公司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资料收集、资金测算、信息公示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通村客运车辆搭载快递进村运输补贴。通村客运车辆搭载快递进村运输补贴由承担乡镇寄递物流服务中心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乡镇寄递物流服务中心)按自然年申报。通村客运车辆搭载快递进村运输补贴实行定额补助,按每村每年5000元的标准补贴。下列情况不予补贴:1.集镇所在村;
2.每月搭载快件进村不足20趟,运输中通、申通、圆通、韵达、极兔等快递品牌少于5家;
3.搭载快件进村经查实有收费行为;
4.快件损坏遗失,查实属运输方责任拒不配合赔偿。
(四)补贴对象为承担带货客运车辆的车主。每年12月底,各乡镇寄递物流服务中心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资料收集、资金测算、信息公示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综合运输服务站指在乡镇或村所在地新建或改(扩)建的集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旅游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站场,分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和村综合运输服务站两种。(二)综合运输服务站申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开工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2.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建成完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并投入营运,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功能性验收合格;
3.项目法人承诺综合运输服务站10年内不改变经营性质并持续营运;
4.项目自2021年(不含)以来未享受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补助资金;
5.符合相关建设要求。
(三)建设补贴标准。对满足条件的综合运输服务站给予一次性补贴: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建补贴50万元/个,改(扩)建补贴20万元/个;村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建补贴10万元/个,改(扩)建补贴5万元/个。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总投资未达到补助标准,不予补贴。2024年1月1日以后建成但未享受交通部门补贴资金的综合运输服务站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申报。综合运输服务站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负责),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资料收集、资金测算、信息公示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非公共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项目。
第十八条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贴资金的兑付程序执行情况;
(二)农村客运车辆经营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三)补贴标准是否执行到位;
(四)各项补贴发放的依据是否属实,数据是否真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原秭政办发〔2023〕24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