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兴山县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山县人民政府 ; ; 兴山县人民武装部
2025年9月4日
兴山县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总 ;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强军思想,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军队文职人员待遇保障实施办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优抚对象,积极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会同县人民武装部每年检查一次本规定执行情况,适时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优抚对象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各责任单位应督促所属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认真落实优先优待权益保障内容。
拥 ; 军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惠军企业名录,为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基干民兵等优抚对象推出旅游、购物、餐饮、住宿等优待服务项目。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利用现有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拥军优抚医院,为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基干民兵等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优抚对象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效证件享受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优待服务。
第六条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为军人、军人家属、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和基干民兵等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我县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县档案馆应当将本辖区内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第八条 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为烈士的,由县人民政府为其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九条 我县辖区内各交通收费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设置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第十条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基干民兵凭有效证件在乘坐高铁、客运车辆,享受优先安检、乘车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基干民兵、退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县辖区内公共汽车。
第十二条 车站、医院、金融机构、税务窗口、便民中心(大厅)、各类旅游景点、文化场馆等服务行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依法优先、退役军人、基干民兵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标志。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参观游览县辖区内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减免门票服务,对退役军人、基干民兵给予门票优惠。
第十四条 逐步完善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制度,改善基本住房条件。军队文职人员符合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第十五条 兴山籍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个人在部队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送喜报工作,并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若同一年度内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按所获荣誉称号和立功等次分别核发奖励,奖励资金纳入我县财政预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获得特级战斗英雄、一级战斗英雄、二级战斗英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二)获平时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的,奖励5万元;
(三)获得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1万元、2000元;
(四)获平时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2000元;
(五)获得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2000元;
(六)被评为“四有”优秀军(警)官、“四有”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
优 ; 属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高素质公民应征入伍。公民被征集入伍的,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欢送仪式,依法慰问被征集人员家庭,为被征集人员家庭悬挂光荣牌。县民政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具体落实县辖区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第十七条 每年春节、建军节,县人民政府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对下列兴山籍现役军人及其家庭按每次1000元标准组织慰问:
(一)营级正职以上现役军官;
(二)现役军队高学历人才,在军队院校获得博士学位以上或享受国家级及军兵种特殊津贴等现役军人;
(三)从事飞行、核潜艇工作或在国家规定的三类以上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
第十八条随军配偶就业安置依法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到相应工作单位工作。随军家属暂无工作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个人申请,每年提供事业编岗位,组织随军家属专项招聘,优先协助就业。并按照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由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就业。
经批准随军迁移户籍至兴山县的随军家属,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转接手续。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安排工作或生产班次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兴山籍现役军人子女,驻兴山部队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人员的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三属”子女,根据个人意愿,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给予优待。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协商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到相应工作单位。随调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县人民政府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协商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定期安排符合疗养条件的“三属”人员开展短期疗养。
对常年患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失智)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父母,县内定点医院应对其提供优先服务,光荣院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提供优先入住。
退役军人优待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相关单位应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应当按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上述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不得出台任何针对性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等政策。
基干民兵优待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武装部应对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相关材料计入个人档案,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和单位,其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县人民武装部广泛开展民兵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基干民兵先进典型事迹。
基干民兵入队和出队时,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相关仪式。
县人民政府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和组织民兵开展重大任务期间,对表现突出的、生活有困难的基干民兵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基干民兵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第二十七条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含入队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八条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含入队训练)、集合拉动点验,从工作地到集结地往返的差旅费由编建单位负责保障,县人民武装部按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训练补助,按规定标准予以就餐保障,并购置意外伤害保险。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参照参加军事训练标准,落实各项经费。出现人员伤亡的抚恤,按照《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每年为基干民兵免费组织1次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由县、乡(镇)两级武装部会同卫健部门共同组织,体检费用由县人武部据实核报,县财政负责保障。
第三十条参与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用于开展民兵工作的经费和所属员工参加军事训练、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等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武装部商县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二)县人民武装部义务为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和国防教育,优先提供民兵军事训练基地;
(三)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参与军地相关表彰活动评选;
(四)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编兵单位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在执行任务期间,可参照本规定享受基干民兵相关优待。
附 ; 则
第三十二条在军队单位工作的职工优抚优待参照军队文职人员优待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优抚优待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定相关内容,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