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修订)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下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
(二)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里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
本实施办法补贴对象中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指经市民政局认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为失能(含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
(三)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四)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五)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入住城区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600-1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入住二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6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入住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当月入住不满30天的,按照实际入住费用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补贴标准的,按照所入住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项补贴。不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长护险重复享受。
三、补贴方式
(一)补贴标准中第1—4项补贴由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后在系统中记录服务过程,经各城区民政部门每季度验收合格后据实进行补贴结算。服务机构应安排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康复理疗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每户每月上门服务2—4次(1天上门服务多次的按1次计算),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每次不低于1小时,医护人员、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康复理疗师、营养师等上门服务每次不低于0.5小时。补贴仅限当月使用,不得结转至下月使用。
(二)补贴标准中第5项补贴由补贴对象在城区范围内选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入院登记后由养老服务机构代为申请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养老服务机构在每月收取的服务费中按标准扣除补贴金额。补贴自老年人申请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之日起计算。每年5月底前,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据实申报前一年度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的补贴费用,于12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补贴程序
(一)申请
老年人或其赡养人、代理人等通过宜格服务APP在线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等可上门代为申请。
(二)初审
老年人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在线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养老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并初审。
(三)审核并公示
各城区民政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进行核对。对核对初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宜昌城区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享受补贴对象名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服务
1.上门服务:由各区民政部门在系统中开通服务机构账号后,服务机构登录平台自行添加服务人员账号并指派服务工单,由服务人员通过APP记录服务过程。服务对象在线进行满意度评价。对连续三个月满意率低于90%的取消服务资格。
2.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城区民政部门在系统中开通养老服务机构账号后,养老服务机构关联入住对象信息。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月对享受补贴对象进行资格复核,各城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开展补贴对象资格、待遇复审。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月起停发补贴:
(一)户籍地迁出我市城区行政区域的;
(二)补贴对象因死亡、出院等情况终止服务合同的;
(三)补贴对象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补贴对象因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
(五)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六、上门服务机构
(一)具备的基本条件
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与所属区民政部门签订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站或农村幸福院)、医养结合机构等。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其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宜昌城区范围内已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站(农村幸福院);
3.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具有2年及以上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限;
4.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包含医生2名、护士10名、养老护理员10名、社会工作者3名、心理咨询师1名、康复理疗师1名、营养师1名等人员的专业团队;
5.具有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或医疗护理3个月及以上的从业经验人员;与至少5名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
6.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标准等;
7.不得存在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特种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
8.无涉嫌非法集资和销售保健品行为;
9.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近三年内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均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服务程序
服务机构由各城区民政局每年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认定。服务对象根据实际需求在线自行选择1家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与所属区民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
七、保障措施
各城区民政部门建立由民政牵头,财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补尽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补贴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定期抽查服务机构的上门服务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上门服务、虚报服务内容的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服务机构服务资格。补贴已发放的,由各城区民政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民政局不定期开展抽查。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宜市民政〔202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备注
生活
照料
服务
助餐
烹饪服务、协助老年人前往老年助餐点就餐、送餐上门等
可选
助浴
上门助浴或协助前往老年人助浴点进行身体清洁等
可选
助洁
普通助洁包括居家清洁、衣物洗涤、物品整理等。个人助洁包括洗漱、剪发剃须、洗脚剪指甲等
可选
助行
协助行走、陪伴外出、参加活动等
可选
助急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可选
助医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可选
基础
照护
服务
排泄护理
排尿护理、排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可选
护理协助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 、褥疮预防等
可选
康复护理
包括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理疗等
可选
探访
关爱
服务
远程服务
接受与协助老年人电话呼叫和紧急求助
可选
上门探访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
独居或空巢老人必备
健康
管理
服务
建立健康
档案
采集老年人的体检信息、既往疾病史等健康信息,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必备
预防保健
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
可选
常规生理
指数监测
监测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
体温、血压、心率必备
委托
代办
服务
代购日常
用品
代购日常生活用品,纸品、果蔬等
可选
代缴日常
费用
代缴水、电、暖气、通讯费等日常费用
可选
代订代取
业务
代订车票、预约车辆,代取送信函、文件和物品等
可选
代为申请
服务
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救助、养老服务等
可选
咨询服务
救助、养老等政策咨询、解答
可选
精神
慰藉
服务
亲情陪护
定期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外出活动或前往服务机构参加集体活动
可选
情绪疏导
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耐心倾听老年人的诉说
可选
心理慰藉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可选
其他服务
(需注明)
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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