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64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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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宜府发〔202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 ;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 ;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及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禁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 ; ;县发改局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开展项目立项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税务、审计、应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县直有关部门,下同)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本办法规定事项进行审核、审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纳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 ;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等的应用推广。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按照《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宜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应用磷石膏产品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 ;强化规划引领,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谋划项目三种类别:
(一)新建项目指具备建设条件,在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谋划项目指在年度计划内需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九条 ;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论证情况,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县发改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初步计划;
(三)县财政局对项目初步计划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核论证,提出意见;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项目初步计划的规划及用地符合性进行审核论证,提出意见;
(四)县发改局根据部门意见修改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出台;
(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其中谋划项目可适当启动前期工作,待转入新建项目后实施,未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县发改局每年年中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年度中期调整计划,并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 ;其他确需临时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总投资2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研究同意后,并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上级临时下达计划的项目同步纳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县级预算相衔接。县财政局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投资决策主体责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下同),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出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应急项目认定和特别程序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5〕9号)执行。
第十六条 ; ;项目单位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第十七条 ; ;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发改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编写。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重大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建议并提请县政府研究,重大事项报县委审定。
第十九条 ;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并开展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要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等。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
第二十一条 ; ;经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10%。超出估算10%及以上的,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 ;初步设计获批后,项目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送审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纸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将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概算作为参考依据同步报送县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并依据评审结论依法进行工程招标。
第二十三条 ; ;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规模在500(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 ;申报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县政府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应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24〕3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六项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比例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并将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工伤保险缴纳记录佐证作为首笔项目资金拨付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专户。
第二十七条 ;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应当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宜昌市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八条 ; ;县发改局应会同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二十九条 ;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履行变更程序,不得将工程变更随意分割,化整为零。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按照“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责任,并不予支付因变更增加的财政性费用。
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造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评审金额。超过财政评审金额但未突破概算的,变更批复单位需会同县财政局论证后出具批复意见。
第三十条 ;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预见的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第三十一条 ;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
一般变更。
(一)重大变更:中标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中标合同金额500(含)-3000万元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20%及以上的。
(二)较大变更:中标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200(含)-500万元的;中标合同金额500(含)-3000万元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10%(含)-20%的。
(三)一般变更: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项目的单次变更,造价减少的单次变更,及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情形。
单次变更是指在同一时段内,由于同一变更原因而独立实施的变更。单次变更中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减少的,按照抵扣后的增减金额划分变更等级,但项目主体建设内容的增减(包括但不限于房建工程中建筑物的数量、交通项目中道路或桥梁的长度及宽度、设备购置项目中核心设备的数量) ,不能参与抵扣。
第三十二条 ; ;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重大变更: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概算核定部门、县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较大变更: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县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一般变更: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事项,由项目单位汇报项目变更相关情况。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建立内控制度,强化工程变更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时,需填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原因及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
(四)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 ;工程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