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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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直有关单位:

《咸宁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咸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咸宁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6日

咸宁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支持现代农业提档升级,规范咸宁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咸宁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市财政局发起设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统筹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投入,扶持全市优质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建设。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

第四条市、县两级探索通过“拨改投”方式,2025—2027年,每年统筹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拨付市高投集团(管理机构)。其中,市本级2000万元/年,6个县(市、区)各500万元/年,按照“60%农业项目投资+20%农业贷款贴息+20%农业保险补贴”切块使用。市高投集团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市林业局、咸宁金融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管理好基金。积极吸引和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有意愿的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市场化投资合作,具体合作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被投市场主体、社会资本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基金主要支持本市有发展潜力、有带动能力、经营效益好的优质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围绕我市“3+7”农业产业(即粮油、生猪<家禽及蛋制品>、特色淡水产品等三个重点产业;茶叶、蔬菜、竹、中药材、油茶、特色水果、桂花等七个特色产业),按照我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目标要求,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聚焦供应链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重点支持农业重点产业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种业培育及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农业设施智能化与数字化改造升级项目等。主要支持以下类型:

(一)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即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80%;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银行信用在A级以上。

(二)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固定资产均达到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额、固定资产均达到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350万元以上。年盈利率一般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

(三)家庭农场。正常年份年经营总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五)涉农供应链平台。支持咸宁市涉农供应链平台建设。供应链平台标准:平台入链企业达到1000家,年交易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

(六)其他项目。对其他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规模,技术优势明显的优质、高效农业产业项目,以及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影响力较大的市场主体,经报审通过后,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条 对纳入贷款贴息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具体要求:市级及以上农(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市级及以上“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生猪、肉牛、奶牛规模场和种畜禽场,以及经联席会认可的其他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同一笔贷款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政策性贷款贴息支持,不重复享受省级和市级贴息。

第三章  管理构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建立咸宁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分管市领导、相关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市林业局、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市高投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列席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审核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三)审核投资项目的清算和退出方案;

(四)领导和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审核基金办提交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公开征集和遴选项目,形成项目库,并按照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工作;

(二)贯彻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执行联席会议的决策;

(三)审核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对基金的筹资、组建、运管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协调;

(四)向联席会议汇报基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需请示事项。

第四章  基金的运行方式

第八条  基金采取政策性补助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先补后股、贷款贴息、保险补贴等。

(一)先补后股。每年从基金中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全市农业高质量产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由管理机构将资金以补助形式拨付至主体,并与主体约定转股条件,达到条件后相关补助转为股权,由管理机构持有股权,后期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退出资金返回专用账户滚动使用,探索形成“补助-转股-融资-退出-再补助”循环组合支持模式。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主体自筹经费),具体金额由市农业农村局、管理机构研究确定。参股比例不超过被投主体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拨投周期3—5年。

(二)贷款贴息。每年从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农贷款贴息资金,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当期LPR利率且不超过当期LPR利率80个BP的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贷款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年度支持项目贷款贴息总规模不超过1000万元。

(三)保险补贴。探索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机制,每年从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级农业保险补充补贴,围绕“3+7”农业产业开发特色农险,在各地现有的农险政策不退坡的前提下,弥补保障不足的领域。加强地方特色农险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帮助农村经营主体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技术创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先补后股工作程序:

(一)项目发布和入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定期受理项目需求,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高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基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和条件,对项目需求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纳入基金支持项目库。

(二)项目评审。基金办负责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拨投支持的市场主体,市高投集团按照评审结果,与主体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转股条件及时限、股权转化及退出等事宜,报联席会议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基金办通知市高投集团将资金拨付给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该阶段资金性质为项目扶持补助。

(四)股权转化。在项目验收合格达到股权转化条件后,市高投集团在约定时间内对市场主体开展股权转化,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资金性质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转股后,由市高投集团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工作。达到转股条件不愿意转股的,市场主体需按照原渠道退回资金;未达转股条件终止的项目,按照原渠道退回应退回资金。

(五)拨后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高投集团参与项目管理和赋能,服务项目做好做优。市高投集团应当定期走访被投主体,及时跟踪了解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向基金办提交股权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对发现市场主体出现重大困难或者有重大违约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基金办报告。

(六)股权退出。股权投资资金根据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完成项目计划目标或者达到约定的投资年限后,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七)收益管理。股权退出收回的本金退回专用账户,由市高投集团进行滚动投资,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包括投资期主体分红)均归市高投集团(补充运营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投资以扶持优质农业主体发展为目的,市高投集团投资年化收益率不得高于股权投资起始时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投资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前提下,投资发生的损失由专户资金承担,并及时核销相关金额。

第十条 贷款贴息工作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对照纳入贷款贴息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范围,制定《重点支持农业产业主体目录》,聚焦四类方向:保供类(粮食、生猪产能提升、蔬菜);升级类(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创新类(智慧农业装备、生物育种);绿色类(有机肥替代、节水灌溉),入库主体享受合作银行贷款贴息。

(二)合作银行。公开招标并要求其作出承诺: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综合考核);创新开发“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等产品;负责全流程管理(指导主体通过“咸金通”平台进行贷款申请,银行及时做好受理审核、数据归集、贷后跟踪、风险预警等工作)。

(三)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对标的市场主体开展独立尽调及内部评审;完成审批后,合作银行与标的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四)贷后管理。合作银行须及时跟踪市场主体情况变化,按照要求进行贷后管理,随时掌握标的主体最新进展。

(五)贴息申请。正常还款付息的标的市场主体可按年申报,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进行初审,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复核报联席会议审批后,为标的主体办理贴息(具体流程在贷款操作细则中明确)。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咸宁金融监管分局按照地方特色农险开办相关程序,围绕我市“3+7”农业产业,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各县(市、区)需求实际,制定并实施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开办险种、补贴方式、资金拨付等内容,进一步强化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定期对资金政策效果、规范化运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要对相关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有序建设、健康发展。市高投集团要细化完善基金股权投资方面的操作细则,强化内控管理和风险管控,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办应当加强对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尽职免责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农业主体套取资金、因管理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处于拨投存续期内的基金项目不受有效期影响,按照拨投协议正常运行直到退出清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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