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7月23日
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和《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4〕1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细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组织其设立的自然资源交易机构或委托属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的机构(以下统称为“交易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工作。
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应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为“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公开出让。
(五)交易机构按照出让人要求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在产权交易平台办理项目登记、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出让须知、成交结果公示;上传矿业权出让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
2.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对线下开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协助出让人确定中标人,组织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等;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确认竞买人交易资格,确认竞得人,组织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等。
3.按规定办理或协助出让人办理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退还或电子保函撤销手续。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助交易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招标包括出让公告发布、投标、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成交确认、成交结果公示等程序。
拍卖包括出让公告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成交结果公示等程序。
挂牌包括出让公告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成交结果公示等程序。
二、出让公告发布
(八)出让公告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九)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交易机构,交易平台的名称、地址;
2.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
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等要求。出让人可对资金实力进行论证,也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为具备资金能力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或基建期所需资金;
(2)按矿业权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出让时应提交其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净资产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
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7.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交纳交易保证金、出具银行保函具体方式;
9.风险提示;
10.对交易矿业权出现异议的处理方式;
11.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12.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十一)出让人可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
设有标底、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标底,低价在公布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招标出让矿业权设有标底、底价的,在开标时公布。网上挂牌出让矿业权设有底价的,在网上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交易机构向产权交易平台输入矿业权出让底价。拍卖出让底价在竞买人的最高报价确认后公布。
三、投标、竞买申请
(十二)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按出让公告要求提交投标、竞买资格文件,并按矿业权出让招标文件、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或办理电子保函后方可参加投标或竞买。
(十三)投标、竞买资格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系统截图: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5.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
6.保证金交纳凭证或银行保函凭证;
7.投标或竞买承诺书;
8.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承诺书;
9.出让公告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提交的如上文件应为彩色,且加盖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公章。
(十四)投标人或竞买申请人同时投标、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四、开标、评标、定标
(十五)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投标文件,交易机构应当拒收。
(十六)每宗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交易机构应当报出让人,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十七)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线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在线上参加开标;线下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指定的开标地点现场参加开标。
(十八)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十九)交易机构协助出让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关地质、采矿、生态修复和地矿经济等方面的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让探矿权的,地质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两人;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出让人或交易机构根据拟招标的矿业权确定。
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由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在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成员。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二十)评标委员会进入评标室进行评标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标活动。
(二十一)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或交易机构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设有底价的,投标人报价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家,并标明排序。
出让人或交易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产权交易平台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五、拍卖竞价
(二十四)拍卖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
(二十五)拍卖竞价结束,交易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六、挂牌报价、竞价
(二十六)矿业权挂牌以网上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出让公告规定的增价幅度或其整数倍,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矿业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十七)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二十八)网上挂牌截止时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宗矿业权的网上挂牌活动。
(二十九)网上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有报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网上限时竞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挂牌截止前5分钟,交易系统自动提示并开始5分钟倒计时周期;
2.倒计时周期内的任一时间点有新报价的,交易系统即从此时间点起再顺延一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竞买人进行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3.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束。
(三十)网上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无人报价但之前有人报价的,交易系统不进入网上限时竞价,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三十一)第二十九条所述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和第三十条所述网上挂牌截止,交易系统均按以下规则确定是否成交:
1.有底价挂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2.无底价挂牌的,挂牌成交,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七、中标、成交确认及中止、终止交易
(三十二)招标成交的,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十三)签订成交确认书时,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持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文件,到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复核。
(三十四)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
2.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3.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4.出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5.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
6.交易保证金/银行保函处置方式;
7.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
1.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2. 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3.产权交易平台软件、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等经处置后,仍无法进行交易;
4.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3项情形的,由出让人或交易机构按照网上交易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