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规划建设治理技术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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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

2 规划体系 ;

2.1 规划编制体系 ;

2.2 规划评估机制 ;

2.3 规划实施与监督 ;

3 空间治理 ;

3.1 历史文化保护 ;

3.2 山川形胜保护 ;

3.3 城市风貌管控 ;

3.4 新、老城区协调发展 ;

3.5 绿色低碳发展 ;

4 建设用地 ;

4.1 一般规定 ;

4.2 建设用地容量 ;

4.3 城市更新 ;

4.4 地下空间 ;

5 建设工程 ;

5.1 建筑间距 ;

5.2 建筑退让 ;

5.3 建筑日照 ;

5.4 建筑高度 ;

5.5 建筑面宽 ;

5.6 建筑形态及色彩 ;

5.7 建筑界面 ;

5.8 建筑立面 ;

5.9 建筑屋顶 ;

5.10 装配式建筑 ;

5.11 其他规定 ;

6 居住社区 ;

6.1 居住社区规划设计 ;

6.2 居住社区配套设施 ;

6.3 住宅建筑 ;

7 公共服务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础保障型设施 ;

7.3 复合利用型设施 ;

8 交通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县城道路 ;

8.3 机动车出入口 ;

8.4 慢行交通 ;

8.5 静态交通 ;

8.6 公共加油加气加氢站、公共充电桩 ;

9 市政基础设施 ;

9.1 一般规定 ;

9.2 环境卫生设施 ;

9.3 给排水设施 ;

9.4 供电设施 ;

9.5 供燃气设施 ;

9.6 通信设施 ;

9.7 管线综合 ;

9.8 城市防灾 ;

附录一:附则与说明 ;

附录二:名词解释 ;

附录三:计算规则 ;

(一)容积率 ;

(二)建筑基底面积 ;

(三)建筑高度 ;

(四)绿地率 ;

(五)建筑间距的计算 ;

总 ;则

1.1为落实省、市重要战略部署要求,加快建设“山水坝城交相辉映”的三峡山水新图景,加强县域规划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秭归县规划建设治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凡在本县域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除遵守有关法律、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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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体系

规划编制体系

2.1.1总则

建立以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支撑,“上下贯通、左右叠加”的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

2.1.2战略规划

县战略规划的制定,应落实和衔接省市级战略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本县全域进行统筹规划。战略规划专项规划需针对本县重点问题和重要领域制定,应符合战略规划总体要求。

2.1.3国土空间规划

分级分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落实战略规划有关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2.1.3.1总体规划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可因地制宜,将县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单个或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1.3.2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

2.1.3.3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2.1.4城市设计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全过程,需加强城市设计方法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运用。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2.1.5相关部门根据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计划,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规划评估机制

2.2.1总体规划

按照“定期体检、五年评估”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并提出改进规划管理意见。

2.2.2详细规划

按照“适时体检评估”的方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体检评估。修编后的详细规划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2.2.3专项规划

按照“适时体检评估”的方式对专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不适应实际需求的专项规划及时启动规划修编。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规划实施与监督

2.3.1规划实施

各类规划由规划编制主体负责组织规划实施。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3.2规划监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和规划政策的落实。发改、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需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规划实施监督工作。鼓励公众参与规划监督,提高规划实施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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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治理

历史文化保护

保护和弘扬秭归县优秀历史文化和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秭归历史文脉,传承秭归县文化精神。保护秭归县现有35处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42处历史建筑、1处传统村落、1项人类非遗名录、92项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310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山川形胜保护

落实湖北省和宜昌市的山川形胜格局中确定的长江和香溪河两条重要水系,构建秭归“十山、一江、八河”的山川形胜格局。十山包括五指山、木城山、龙会山、凉风台、香龙山、向王山、云台荒、九岭头、仙女山、凤凰山。一江八河包括长江、茅坪河、九畹溪、童庄河、清港河、龙马溪、香溪河、良斗河、泄滩河。

城市风貌管控

建设秭归“山水坝城交相辉映”的三峡山水新图景。控制滨江(河)宽度,一般新建地区、特殊地标性地区、城市更新地区应分别保留不小于20米的滨江空间。保护夔龙山、凤凰山等城中山体,管控松树坳通风廊道、银杏沱通风廊道、九歌新城通风廊道、陈家冲通风廊道和九里庙通风廊道等山水廊道,协调九歌城、屈原故里等文化富集区域。

新、老城区协调发展

明确本县老城区和新城区范围。新城区应强化用地规划管理与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风貌管控、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老城区应以城市更新为主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功能结构、提升城市风貌与人居环境品质、改造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绿色低碳发展

3.5.1围绕公共资源、商贸服务、文化要素等相对集聚的区域加强县城中心建设,落实整体控风貌、城镇控密度、开发控强度、住宅控高度,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绿色低碳交通系统、绿色节约型市政基础设施。

3.5.2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执行国家、湖北省、宜昌市各层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韧性。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设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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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一般规定

4.1.1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中心城区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最小开发单元原则上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居住项目最小开发单元原则上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小于最小开发规模的用地应当与相邻地块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用地规模小于3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2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出让开发,鼓励用于公园绿地、停车场、便民农贸市场、市政公用、体育设施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1)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以原拆原建方式实施危旧房改造,被既成道路、河道分隔,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规划建设区内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置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的。

(4)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设计,进行分期实施的。

(5)取得合法产权,且符合规划,需要进行建设和翻修的。

(6)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4.1.2乡镇和村因地形条件及其他因素限制,可在中心城区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

4.1.3居住用地规划建设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4.1.4从严控制零星工业用地,除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入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控制。

4.1.5城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其中综合公园和居住区公园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广场用地应提供一定的游憩、遮阳、避险、环卫和公厕等配套设施。

建设用地容量

4.2.1县城应加强整体控风貌、城镇控密度、开发控强度、住宅控高度。县城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控制在0.6~0.8。采用“小规模、组团式”布局,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1.0万人。

4.2.2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详细规划和《秭归县城镇风貌管控规划》的规定,一般不突破下列底线管控指标:

表4-1老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区位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米)

老城区及乡镇

1.0

≤50

参照《秭归县城镇风貌管控规划》控制

1.3

≤45

1.6

≤42

表4-2新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米)

1.0

≤43

≤18

1.2

≤32

≤27

1.6

≤30

≤36

2.1

≤22

≤54

注:①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和绿地率要求。②确因地形、用地规模等因素限制、城市更新需要,难以满足上述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按程序开展城市设计、视线分析等相关论证后,在符合总体风貌原则的前提下可突破规定。

表4-3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仓储用地和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用地类别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商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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