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远安县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30日
远安县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效,防范规避风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远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远政办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远安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含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投资建成,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茶厂、食用菌基地资产权属划分、登记处置、运营维护、流转交易、收益分配监管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成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茶厂、食用菌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所有权,是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管理、民主处置,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公开透明。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等资产处置、流转交易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接受群众监督。
(三)保值增值。优先支持联农带农效益显著、可持续经营能力强的合作主体,防止集体经营性资产低效闲置。
(四)成员受益。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截留、挪用、侵占、 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 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资产,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科技赋能。推行数字化监管,依托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资产动 态监测与预警。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成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茶厂、 食用菌基地应当分类进行权属关系界定。
(一)已征用土地所有权归征收方。未征用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租代征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 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租期限内的使用权。
(二)政府投资建设形成的茶厂、食用菌基地及配套设施设 备等固定资产,应当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集体资产 管理。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按投资协议明确权属关系,村 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投资方约定资产使用、收益分配及处置细则。
(三)独立出资更新设施设备的,按谁出资、谁所有原则明 确权属关系。联合出资更新设施设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 方按出资比例明确权属比例,或约定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承包方出资比例综合评估,依法依规减免租金。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茶厂、食用菌基地登记管理与清查处置。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资产类别建立专门台账,详细记 录茶厂、食用菌基地的厂房构筑物、机器设备、冷链设施等固定 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建设(购置)时间、价值及资产变动等 信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核算, 纳入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须办理 不动产权证或经营权证,明确权属边界,登记四至范围、面积、 用途等,同步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每 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对资产数量、价值、使用状态等信息据实 盘点,清查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报乡镇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同步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 管平台更新。
(三)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按程序 申请公开拍卖、转让或核销等报废处置。
1.使用年限期满的。
2.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3.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40%的。
4.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先进生产工艺需求的。
拟处置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置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按程序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县农业农村 局备案,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其中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原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处置,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处置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 务会计制度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可优先用于同类资产 更新或产业升级等再生产投入。
第三章 资产经营与管护
第六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采取发包、出租等形式运营茶厂、食用菌基地。按程序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确定受让 方,优先选择信用良好、联农带农持续、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强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应按以下程序规范 交易:
(一)资产评估。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 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等资产评估,金额较小 的(单项或同一批次预估价在10万元以下)可由村级集体经济 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公开协商确定,金额较大的(单项 或同一批次预估价在10万元及以上)重要资产评估须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二)审核方案。政府投资建设的茶厂、食用菌基地拟采取 发包、出租形式运营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交易方案,经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步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进场交易。评估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在县农村 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评估价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评估价10万元(不含) 以下的,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公开协 商确定受让方,并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四)签约备案。根据进场交易结果,规范签订资产租赁合 同,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租金及租赁期限等条款。原则上, 经评估发包的茶厂、食用菌基地年收益最低应不低于同额度下同 期银行基准利率利息。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 未备案及未录入平台监管的视为无效交易。
第八条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经营风险防控。
(一)原则上资产租赁期限与村“两委”班子任期保持一致, 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为约束承包方履约行为,提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承包 方收取年租金2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无违约行为全额退还。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租赁合同管理人员,落实合同收集、款项催收、到期提醒等日常管理责任。每年开展一次经 济合同执行情况核查,清收逾期合同价款,逾期超过90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茶厂、食用菌基地使用 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四)禁止将茶厂、食用菌基地拆分发包,禁止承包方擅自 转租茶厂、食用菌基地范围内的土地及资产,禁止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承包方擅自改变茶厂、食用菌基地用途。
(五)茶厂、食用菌基地承包期内,如承包方需引进其他市 场主体合作经营,应提前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征得同意,同时,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合作经营后可能 引发的法律问题、矛盾纠纷等解决途径和责任主体。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应当综合权属关 系、经营状态、政策享受情况等明确管护责任。
(一)茶厂、食用菌基地房屋构筑物、道路、水电基础设施 等已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定期管护,确保资产正常使用,管护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金预算 管理,可以从租金收益中据实列支。
(二)茶厂、食用菌基地中用于茶叶加工、菌棒生产,已确 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由承包方负责日常 管护,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非租赁期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负责日常管护,管护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金预算管理,可以从租 金收益中据实列支。
(三)食用菌基地内已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大棚, 已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由承包方负责维护;未享受相关扶持政 策的,利益双方应当约定维护费用比例,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50%。遮阳系统、喷淋系统、种植层架等 日常检查维修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监督
第十条茶厂、食用菌基地经营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制定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从租赁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若章程未规定计提比例,综合考虑当年收益、债务状况及发展需求,建议计提比例一般控制在可支配租金收益的20%左右),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禁止将租赁收益用于村级行政开支、债务偿还或其他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茶厂、食用菌基地 租赁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 成员监督。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根据情 况,应当联合财政、审计部门每年按不低30%抽样比例,对茶厂、食用菌基地资产利用情况开展抽查核查、专项审计。
第五章 相关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在发包、出租期 内应当遵循以下方式处置特殊事项:
(一)因自然灾害、市场行情波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 困难,承包方申请当年租金减免或延期支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灾情认定报告、行业协会市场分析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村 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减免幅度不得高于 当年租金的30%,延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茶厂、食用菌基地内已形成的构筑物,承包方不得擅 自新增构筑物或更改建筑结构。确因经营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改 造或新建的,承包方应提前将书面报告及改造(新建)方案报村 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按基建程序和技术标 准组织实施,改造(新建)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改造(新建)形 成的新的构筑物,承包期满后,由承包方负责拆除或无偿赠予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因生产经营需要,承包方添置用于茶叶加工、食用菌 生产设备的,应提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报村集体经 济组织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新添置设备所有权归承包方。
(四)因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等 需提前收回承包期内的茶厂、食用菌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给予合理补偿。承包方无正当理 由擅自终止合同,导致资产闲置浪费的,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 金,并恢复茶厂、食用菌基地原状。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茶厂、食用菌基地承包期满后,承 包方应在租赁期满后90日内,按照承包协议,将茶厂、食用菌基地及设施设备等资产完好无损地交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 体经济组织应组织人员逐一核对验收,如发现资产有损坏或缺 失,承包方应按照承包协议约定进行赔偿。资产交接完成后,应 对资产重新评估,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包、招租,确定 新的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调解解决;不 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未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虚 报资产价值或隐匿交易收益、与承包方串通损害村集体利益等行 为的,承包方经查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同 时向移交纪委监委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在实施过 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