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规〔2025〕1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55
收藏
详情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区级储备粮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规〔2025〕1号)

各街道办事处、凤凰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洲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      

新洲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418号修改)及《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5号,经武政规〔2022〕17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原粮(稻谷、小麦)和成品粮油(大米、豆油、菜油)。

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性补贴预算安排,并组织对区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新洲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新洲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认定的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区级储备粮油的日常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八条  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新洲支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储备粮油计划,提出落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由区发改局(粮食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确保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粮油供需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调整充实区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

第十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区级储备粮油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验,或者由区发改局(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新洲支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予以核定(原粮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上述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存期间仓库、油罐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和认定办法由区发改局(粮食局)制定。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储存的地址和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储存期限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守区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油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油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定期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或者委托第三方储存区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数量;

(三)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油顶替新粮油、虚增入库成本、虚开入库凭证等手段,骗取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

(六)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清偿债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已不具备区级储备粮油储存条件时,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并妥善保全政策性信贷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原粮应当服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实行均衡轮换。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区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因特殊情况需扩大轮换比例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报区发改局(粮食局)批准。

储存的区级储备原粮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原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轮换期的,须及时报告区发改局(粮食局)批准。区级储备原粮轮换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轮换报告,经区发改局(粮食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原粮轮换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区发改局(粮食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轮换期内,正常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用于充实轮换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轮出的区级储备原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库时应当有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设立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解决区级储备粮轮换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区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新洲支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油、区级储备成品粮应当按照先入后出的原则,实行抵补轮换,任何时点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计划。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要坚持“结旧贷新”的原则。轮出时,农发行收回轮出粮食占用的贷款;轮入时,按照不高于核定成本价格发放新贷款。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全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价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质检费用按照储备计划和补贴标准确定。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粮食局)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备成本,并参照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确定。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补贴执行现行标准。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储存数量、规定成本价格和当年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

第二十九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和动用价格核实,区财政局据实补贴。

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区级储备原粮轮换出现的亏损,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后,先动用承储企业当年建立的轮换风险储备金,不足部分从省对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弥补。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区发改局(粮食局)、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核实后,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检查区级储备粮油实施方案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审查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账簿和凭证;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存储条件的,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三条  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区财政局、农发行新洲支行分别对储备粮油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及有关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发改局对储备粮油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区级储备粮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农发行新洲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农发行新洲支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农发行新洲支行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油,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按照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区级储备粮油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发改局(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破坏区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洲区区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新政规〔2018〕1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