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林业、防火等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抢险救灾工程;
(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二)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应急工程、项目工程估算等事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发改、公安、财政、环保、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林业、审计、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县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按照部门分工,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指定相关部门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未制定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4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紧急避险、排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材料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后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专家的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单位储备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储备库应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6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施工单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并根据工程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
第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采取轮候制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施工单位。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而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公开摇号选取产生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施工单位。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施工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一经确定,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日内报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备案。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县级专项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应急施工处置方案实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拟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合并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资金纳入本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估算金额下达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合同款项的60%,工程竣工决算后再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合同款项。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
第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已竣工验收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归档,并将项目实施情况连同相关材料副本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环保、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城管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对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二十二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项目和项目确定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工程所属行业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XX项目按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方式实施的专题报告
2.县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