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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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产业升级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财发〔2025〕107号

各相关单位、相关金融机构: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扩大支持企业的覆盖面,以高端化跃升、数字化改造、绿色化转型、安全化提升为重点,助推制造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数字化转型。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经信规划〔2024〕56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发〔2023〕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千企千亿”技改提升行动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十堰市市级“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财政局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6日

十堰市市级“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扩大支持企业的覆盖面,以高端化跃升、数字化改造、绿色化转型、安全化提升为重点,助推制造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数字化转型。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经信规划〔2024〕56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发〔2023〕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千企千亿”技改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47号),及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产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升级贷”,是通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设立“产业升级专项资金”,按10倍放大规模,由企业申请、市经信局推荐、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集团”)担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4321”或“4222”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用于解决制造业企业已投入、正在投入、计划投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数字化转型项目造成的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三条 “产业升级贷”应遵循“政府引导、独立审批、择优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支持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一年内已投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数字化转型项目,或者申请贷款后一年内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数字化转型项目。

(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三)符合市担保集团担保条件。

(四)符合省再担保集团负面清单要求。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额度及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改投入、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照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规定,一般企业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单户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利率和担保费。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市担保集团实行阶梯费率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率1%标准补贴市担保集团担保费。

第八条 反担保方式。市担保集团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以信用保证为主,搭配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设备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反担保方式。

第九条 操作流程:

(一)企业自主申请。企业申请“产业升级贷”,需向区经信部门提交《十堰市“产业升级贷”项目核实推荐表》(附件1),以及项目备案(核准)、营业执照等相关佐证材料,区经信部门对企业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推荐意见。

(二)市经信局推荐。市经信局根据区经信部门核实推荐意见,审核企业填报的《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附件2),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银行受理。企业向银行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附《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银行在企业信贷资料齐全、符合基本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四)市担保集团受理。企业向银行申请的同时向市担保集团申请,市担保集团在企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在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为优化流程,银行和市担保集团可以同步受理和调查。市担保集团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五)签订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市担保集团和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等,银行和市担保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等。

(六)银行放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在3日内将贷款发放至企业账户。

(七)贷款贴息。企业按期结息,到期结清贷款后,集中申请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需编制贷款贴息申请报告,由区经信部门统一行文上报市经信局。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十堰市“产业升级贷”贴息表》(附件3),借款凭证、结息凭证、还款凭证,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数字化转型投入相关资料(含项目备案证、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企业贷款贴息根据企业投资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时长据实进行贴息,贴息年化利率标准为2%,贷款时长按天计算。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企业投资额,对企业完成投资额大于贷款金额,按照企业贷款金额和实际贷款时长计算贴息;对企业完成投资额小于贷款金额,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和实际贷款时长计算贴息;企业完成投资额从项目开工之日(以附件2“产业升级贷”推荐表中项目开工时间为准)截至还款之日累计计算。

企业贷款贴息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市担保集团从“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中拨付至相关企业。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不予贴息:未按期结息;未按期还款;未提交贴息申请报告;提交的佐证材料中存在虚假票据;项目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八)补贴担保费。市担保集团在每年集中提交担保费补贴资料,包括《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和《委托担保协议》、《借款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担保费,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从“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中补贴给市担保集团。

(九)风险补偿。“产业升级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银行要求市担保集团代偿的,按照“4321”或“4222”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银行、政府按照4:3:2:1或4:2:2:2的比例承担风险,市担保集团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再按50%从“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偿。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同意市担保集团从“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中划转补偿款。

(十)追偿。银行承担的20%部分由银行自行追偿,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政府承担的80%部分由市担保集团负责追偿。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产业升级贷业务开展情况,统筹安排“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根据“产业升级贷”运行情况,风险补偿和贴补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委托市担保集团专项管理,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的划转和拨付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产业升级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发生代偿的,若企业无法提供申请贷款时的项目投资凭据,该笔业务不计入“产业升级贷”的规模中,仅对市担保集团的担保费予以补贴。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获得“产业升级贷”融资担保的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申报“产业升级贷”贴息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在贷款审批、发放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产业升级贷”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及相关参与部门要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及时发现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产业升级贷”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建立专人联系,按月沟通汇总,及时掌握进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与修订,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十堰市“产业升级贷”项目核实推荐表

企业名称

地址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已(拟)实施项目名称

项目核准/备案证号

计划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起止时

间(*年*月—*

年*月)

已(拟)入统

计库时间(*

年*月)

企业自查

承诺情况

已熟悉并遵守《十堰市市级“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的“产业升级贷”贷款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并按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和实施。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区经信部门推荐意见

(核实情况及推荐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十堰市“产业升级贷”推荐表

企业名称

(填详细名称并加盖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

申请“产业升级贷”金额

万元

申请“产业升级贷”期限

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项目情况

项目开工时间

年月

项目完工时间

年月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进展情况

部门推荐及办理意见

市经信局意见

银行意见

市担保集团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经信局、银行、市担保集团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十堰市“产业升级贷”贴息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详细名称并加盖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产业升级贷”贷款金额

万元

“产业升级贷”起止日期

“产业升级贷”贷款银行

“产业升级贷”贷款利率

“产业升级贷”已付贷款利息

“产业升级贷”申请贴息金额

企业技术改造

和数字化转型项目建

设情况及成效

注:企业借款凭证、结息凭证、还款凭证及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相关资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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