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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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和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的采矿用地中用于建设项目施工的便道、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六)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一)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二)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三)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严禁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

  (四)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土地复垦方案应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

  (五)临时用地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

  鼓励通过优化临时用地使用方案,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除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当参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要求开展节地评价。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六)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七)临时用地地类认定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三、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一)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经批准,不得办理续期。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四、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一)用地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提出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考古、文物保护的主体单位一致,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

  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或者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二)选址踏勘。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会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涉关乡镇实地踏勘、现场选址。

  (三)现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涉关农户征求承包权人意见,组织技术机构开展实地测量、现场调查,采集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四)勘测定界。通过现场调查和分户测量,确定报批范围和补偿费用,形成勘测定界成果和补偿计算成果。

  (五)报告评审。开展相关专题编制、评审,主要有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涉林涉水涉路审批等。

  (六)签订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签订,其中,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

  临时用地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权利人足额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并提供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七)预存费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应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按时将土地复垦方案和监管协议确定的资金数额存入土地复垦费用三方共管账户,并提供土地复垦费预存凭证。

  在确保临时用地落实土地复垦的前提下,可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银行保函应当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应当不短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且担保金额应能确保复垦到位,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承诺书。

  (八)受理审查。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并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进行审查。

  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查后报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九)用地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县林业局依法办理临时用林审批手续,并统一录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加强后期使用监督和复绿监管;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由县林业局依法办理临时用林审批手续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出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核发《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十)缴纳税收。临时用地批准后,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五、履行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一)临时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为临时用地申请人,亦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承担具体施工工作而转移。

  (二)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者复垦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标准恢复或按照规划实施建设,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

  (三)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申请复垦延期,应提供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相关佐证资料,并于复垦期到期前三个月申请,超复垦期后不得申请延长复垦期。

  (四)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应及时申请复垦验收。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标准和程序严格按土地复垦法规、规章规定和经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五)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土地权利人。

  (六)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应当向临时用地使用人送达土地复垦工作提示函。

  (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且未批准复垦延期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依照规定追究复垦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八)临时用地复垦期满前三个月使用人未申请复垦验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应当向临时用地使用人送达复垦验收工作提示函,临时用地使用人复垦期满前仍拒不履行复垦义务或出现无法联系上使用权人情形的,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及时函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共管账户中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代为组织复垦并申请验收。

  (九)临时用地未经复垦验收、交还土地的,税务部门不得退还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监管银行不得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或解冻保函账款。

  六、强化临时用地批后监管

  (一)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临时用地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并标明以下内容:临时用地使用人或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临时用地范围、占地面积、使用地类、批准用途、使用期限、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名称和编号、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期限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耕地保护属地责任及临时用地监管责任。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所属乡镇自然资源规划所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并建立巡查台账。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会同相关单位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法使用、如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通报。

  (四)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应当在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信息传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临时用地省级备案专栏”。同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跟踪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五)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超批准范围使用、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落实临时用地补偿

  (一)使用村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参考标准。

  1.临时用地补偿应支付给土地承包权人,没有具体承包权人的支付给所属村集体。临时用地补偿年限为批准临时用地使用期加恢复期的总年限(恢复期一般为1年),补偿标准参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应按照该乡镇最高征地区片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

补偿标准

使用2年

使用4年

影响年限

补偿金额

影响年限

补偿金额

2900元/亩

3年

8700元

5年

14500元

2500元/亩

3年

7500元

5年

12500元

2200元/亩

3年

6600元

5年

11000元

2000元/亩

3年

6000元

5年

10000元

  2.地上附着物及零星林木补偿应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参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4〕2号)执行。

  3.临时用地涉及村集体管辖的水、电、气、路等恢复事宜,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和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4.管线、地质勘查工程中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参照征地区片价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其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地类属性、土地复垦义务不变。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涉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县人民政府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执行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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