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高新区管委会:
《枝江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2029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枝江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2029年)
为适应枝江市城乡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需要,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改善声环境质量,建设宁静舒适的声环境,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要求,结合枝江市发展现状和规划,现对枝江市全市规划范围内区域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范围
本方案区划范围为枝江市规划范围内的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安福寺镇、董市镇、七星台镇、百里洲镇、仙女镇、问安镇和顾家店镇,因白洋镇已由宜昌高新区整体托管,故本方案未包含白洋镇。
二、区划期限
区划基准年为2024年。
区划期限原则上为5年,即:2025至2029年。期间若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对本区划方案进行调整。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标准和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9.《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7号)
(三)其他政策文件。
1.《枝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送审稿)
2.《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总体规划(2017-2030)》(报批稿)
3.《枝江市安福寺镇镇域规划(2013-2030)》(报批稿)
4.《枝江市董市镇镇区规划(2015-2030)》(报批稿)
5.《枝江市七星台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2年11月)(报批稿)
6.《枝江市仙女镇总体规划(2012-2030)》(报批稿)
7.《枝江市问安镇镇区建设规划(2016年3月)》(报批稿)
8.《枝江市顾家店城镇总体规划(2013-2030)》(报批稿)
9.各镇、工业园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等资料
10.《湖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鄂环发〔2023〕11号)
11.《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12.《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1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对各县(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评审结果的函》
14.《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宜府发〔2021〕13号)
15.《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16.《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17.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
四、区划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区划方案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
(二)有效控制原则。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三)适宜面积原则。区划方案不能以简单的面积不小于0.5k㎡为原则,而应因地制宜,根据特殊的地形地貌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遵循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的原则。
(四)适时调整原则。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施,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的变化情况,原划定结果可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五、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型。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铁路干线的站场、车辆段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4a类和4b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距离的确定方法见表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执行4b类功能区。本区划方案实施以后,新建的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按以上条款执行。
表1 ;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域范围(边界与1-3类区的距离)
交通干线
4类区范围(边界线外m)
公路
铁路
航道
相邻区域为1类区
相邻区域为2类区
相邻区域为3类区
高速公路、快速路、一级公路;高架、高速堤的二级公路、城市主干道、国道、省道
高架、高速堤的铁路
;
55
40
25
二级公路、城市主干道、国道、省道;低堑的高速、快速、一级公路;高架、高速堤的城市次干道及单行线
相对水平的铁路
丰水期
50
35
20
城市次干道及单行线;低堑的二级公路、城市主干道、国道、省道
低堑的铁路
平水期、枯水期
45
30
15
(二)交通干线边界线和临街建筑隔声要求。
交通干线边界线:城市道路、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道边线或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距铁路干线、城市(或城际)轨道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干线的站场、车辆段以用地红线作为边界线。
临街建筑隔声:当交通干线纵深范围内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为主时,不考虑临街建筑隔声。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不考虑临街建筑隔声。
(三)乡村区域和未明确用地规划类型的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未明确用地规划类型的区域原则上参照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管理。
六、环境噪声限值
枝江市声环境功能区中0-4类区域,分别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级别标准执行。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表2。
表2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一览表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单位:分贝/dB)
昼间
夜间
0类声环境区
50
40
1类声环境区
55
45
2类声环境区
60
50
3类声环境区
65
55
4类
4a类声环境区
70
55
4b类声环境区
70
60
备注: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说明:(1)上表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①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②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3)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七、区划方法
按照GB/T15190-2014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GB3096-2008中1类区规定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GB3096-2008中2类区规定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GB3096-2008中3类区规定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六)其它规定。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4.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6.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七)相关说明。
1.Ⅰ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2.Ⅱ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 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区划范围内不涉及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区划方案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中心城区划定1类区2个,面积68.7平方公里,执行标准见表2,划分结果见表3。
本区划方案各乡镇未单独划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未明确用地规划类型的区域原则上参照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管理,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按照上述区划方法执行对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表3 ;中心城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行政区域
区划
代码
区划名称
范围、边界
面积(km2)
中心城区
101
中心城区城中、城东自然生态区
东边界:江问路
南边界:东湖大道—民主大道—纺织一路—双寿桥路—东湖大道北200m—东湖大道—当枝松高速—沿江大道—东湖港—东灌渠
西边界:东干渠大道
北边界:仙女五路—双寿桥路—仙女四路—当枝松高速—汉宜铁路
45.5
102
中心城区董市镇居住与自然生态区
东边界:东干渠大道
南边界:沿江大道—福星渠—规划横四路—规划纵一路—湖北西陵酒业有限公司北侧厂界-规划横三路南侧250m
西边界: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