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咸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咸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咸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与后期管理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98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4〕1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运营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包括两房并轨后的原廉租住房),是指我县由政府直接投资修建、购买、改造,政府提供支持、社会投资、县直部门移交的自管公房,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我县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直接投资修建、购买、改造等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县人民政府属主体责任单位,县住建部门负责公租房的运营和管理;建设或改造在乡镇(区)、工业园区的公租房,乡镇(区)人民政府、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属主体责任单位,由公租房所在乡镇(区)人民政府、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筹集
第五条 公租房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改造以及腾空自管公房;
(二)商品住房开发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
(三)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自主投资建设;
(四)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建设、改建(改造);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补助公租房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租房建设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四)分配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政府融资的资金;
(六)出租、出售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直接投资外的新建公租房可以申请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照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和收益权比例。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县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公租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新增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条 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并入公租房后,其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税收优惠、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维持不变;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保持不变,调整用于公租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配建的公租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租房的约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或者将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改建(改造)为公租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租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租房,应当将公租房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者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所有公租房其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公租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第十五条 新建成套公租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电梯房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租房应当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十六条 集中新建的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措的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等群体,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截至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具体包括: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
1.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常住;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居民家庭;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中等偏下收入居民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未享受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5.申请人家庭无房产(含自建房、商品房、福利房、小产权房)、无建房用地,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过户记录;或在县城区内有房产,但不能满足最低住房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人,以下同);
6.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享受型车辆登记信息(不超过15万元);
同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社区申报。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持有大专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从参加工作次月计算起至申请通过公示时间止未满5年;
2.持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的任职(录用)文件、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县城规划区外,工作单位地点为县城规划区内;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首次申请公租房,未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及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除外)相关政策;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房产(含自建房、商品房、福利房、小产权房)、无建房用地,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过户记录;或在县城区内有房产,但不能满足最低住房标准;
同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向住房保障中心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工作人员: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县城规划区外,工作单位地点为县城规划区内,劳动关系稳定,与县城规划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2.在就业地由用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及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除外)相关政策,在县城区内无房产(含自建房、商品房、福利房、小产权房)、无建房用地,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过户记录;或在县城区内有房产,但不能满足最低住房标准;
5.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享受型车辆登记信息(不超过15万元);
6.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同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中心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四)政府引进人才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作为特殊人才引进的专家、学者、科研技术人员等,城区内无房产。
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住房保障中心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属安排宅基地或货币化安置的拆迁户、搬迁户;
2.属民政部门救助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三无”人员以及无自理能力的;患有智障、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无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
3.单身户分户或离异未满1年的;
4.因违反合同规定,曾被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征信系统内有不良记录的;
7.其他不能申请保障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公租房,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开展公租房与棚改、救灾、养老房源转换,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源使用;也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弥补公租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部分或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
第二十条 优先配租。政府投资建设和筹措的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租房,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四星级及以上志愿者、连续三次未获配租等家庭,可优先配租。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或改造在工业园区、乡镇(区)的公租房,由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配租条件和审批程序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所涉住房保障基本信息由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已参加我县集资建房或已享受各类住房保障政策的,在现享受保障房政策退回前,不予分配公租房。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城镇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1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租赁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及租金减免政策。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承租人申请租金减免需满足的条件及相关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租金减免的条件:
申请人家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家庭成员至少1人享受城镇低保;
2.申请人家庭经县民政局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三级及以上残疾人或者属残疾军人(含残疾退役军人)的;
4.家庭成员中有烈属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
5.申请家庭当年出现重大变故的(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条件严重困难)。
(二)减免标准:
承租公租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条款申请减免租金,同时满足多项条款的,按最高减免额度减免: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