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应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应城政规〔2025〕1号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应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应城市人民政府
; ; 2025年3月11日
;
;
;
应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实施程序,加强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孝感市加强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应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含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所称“三库”是指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所称“平台”是指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本办法数额注明为“以上”的均包括数额本身,注明“以下”的则不包括数额本身。
第四条 ; ;职责分工及要求。项目单位、发改、财政、审计、资规、环保及其他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活动,并依法履行职责。
(一)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体,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作,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对“三库”流转和绩效评价的开展进行综合管理。负责项目审批工作,对其审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管。
(三)市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负责财力论证工作。对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对4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对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四)市审计局负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承担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并对未经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审。
经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重点项目,可以围绕项目前期、项目建设、项目“两算”管理、项目运营四个阶段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应当依据部门职能,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改革中履行相应职责,开展“三库”管理、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项目单位的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七)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督办。
(八)各街道办事处、镇、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及批复工作。
第五条 ; ;应城市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相关工作进行协调调度、审议决策。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不涉及新增用地且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或者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条 ; ;项目单位和职能部门在“三库”流转阶段履行各自职责。
(一)目录库入库。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三级政策、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目录,统筹谋划本领域、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发起入库申请;发改部门进行入库审核,确认达到入库条件后,推送至目录库。
(二)储备库入库。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达到预可研深度),在平台上提交后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发起入库申请,进行总量和结构必要性、项目选址论证。
总量和结构必要性论证:发改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从供需总量、要素承载力两个方面,进行总量和结构必要性论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供给能力利用率,开展供需总量分析;财政、资规、发改、环保、水利部门分别从财力支撑、用地计划、能效水平、环境容量、水资源量开展要素承载力分析。
项目选址论证:资规部门根据统筹规划“一张图”,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进行图斑比对,并组织水利、交通、文物等部门开展选址复核,对项目进行选址论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改部门汇总各部门论证意见,确认达到入库条件后,推送至储备库。
(三)实施库入库。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入库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财力分析论证。发改部门根据结果调整确认项目信息及项目实施方式,编制形成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草案,报请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改部门推送至实施库。市发改局汇总各单位审议确定的项目,向市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备。
经市委、市政府决策同意,确属本地经济发展需要或须紧急启动的项目,以及根据上级要求需争取新增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需经过目录库、储备库流转,可申请直接进行财力论证环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经过“三库”流转,可直接赋码,进入并联审批。
第八条 ; ;加强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环节造价管理,坚持限额设计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原则上,投资概算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对超出10%的,发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优化设计或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重新编报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廉洁承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采购事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条 ;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开展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方案应遵循全面、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设计深度必须满足预算造价编制和施工要求,原则上不允许预留设计内容和变更活口。
第十一条 ;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年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量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三)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 ;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 ; ;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委托中介咨询机构依据设计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现场特点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合法、准确和全面;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当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达到招标控制价评审限额标准的项目统一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应依法、合规地开展评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抄送市审计局。
第十四条 ; ;规范合同签订。对招标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对非招标项目,项目单位按照预算金额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合同统一使用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价款支付、履行期限、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签订日期等要素应当齐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明确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EPC模式的工程,宜采用总价合同。具体采用方式及造价调整范围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施工过程管理和过程结算资料的整理归档职责,加强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的控制和管理,如实办理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量记录、材料价格签证、工期延误签证等各种现场签证,签证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的7日内办理完成。
第十六条 ; ;严格变更管理。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先报项目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划清责任,并审核同意后,再向变更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交通、水利、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住建、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信息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项目的变更审批。
变更审批部门应及时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依法采购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变更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同步抄送发改、财政等部门备案。其中:
(一)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上或在中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在中标合同价5%以上10%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
(三)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50万元以下或在中标合同价5%及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
项目单位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超过批准的建设内容及不符合合同协议发生的支出,后期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部门不予审计或评审。
第十七条 ;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