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10日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根据中央和湖北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宜昌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原则上由宜昌市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整合资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改进和完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流程,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形成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符合科技政策法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和参与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咨询)专家。其中,项目推荐单位指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经科局,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市直有关单位、部分中省在宜单位等;专业机构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的相关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评审(咨询)专家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局职责:
1.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办法;
2.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通知;
3.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
4.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
6.对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及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诚信管理;
7.建设、维护、完善宜昌市科技项目专家库;
8.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职责: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协助推进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6.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开展信用管理。
第八条专业机构职责:
1.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3.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支出使用财政资金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2.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任务书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3.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总结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4.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5.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6.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条 评审(咨询)专家职责:
1.原则上应为宜昌市科技项目专家库成员;
2.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严格保守项目秘密。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科技创新发展五年规划,制定和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明确各类计划功能定位。每年围绕全市科技工作要点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启动的计划类别、支持重点及项目组织、资金分配和实施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揭榜挂帅、绩效评价、政策性补助等,市科技局通过适当的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及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持续优化组织方式和流程。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方式包括前资助和后补助,其中,公开竞争、揭榜挂帅等立项项目一般采取前资助方式,绩效评价和政策性补助立项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4个环节。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通知发布日至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在宜昌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不同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项目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通过函询、查询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项目申报材料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核查,形成是否纳入评审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评审(论证)或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或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前资助项目须进行评审论证,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申报情况采取项目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择优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相应项目类别绩效评价办法,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中提供的先期投入、产出效益及其他补贴依据等进行量化式核查,对创新平台或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创新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实地核查结果,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科技创新规划,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提出立项建议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七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前资助类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安排、实施期限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任务及绩效目标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以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签订之日为起始时间,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条 政策性补助类项目不需签订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规定,由市科技局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下达补助文件。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采取日常沟通、现场指导、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以及其他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推荐单位报告市科技局,并提出项目调整的书面申请报告。对确需调整、变更任务及绩效目标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及绩效目标书内容执行。
第七章 验 收
第三十四条 前资助类项目验收以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约定的到期时间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确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约定的实施期结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若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经专家组评价,属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
第三十八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登记备案但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集中评审验收两种方式。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需要复议三类:
验收通过。按期完成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约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视为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擅自变更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或超过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约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4.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需要复议。对验收结果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6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或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2.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承担单位应提交已开展工作的总结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议后批复终止项目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及予以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未支出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四十三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统一颁发《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按要求将验收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四十五条市科技局加强对市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的发现和总结,将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纳入大数据管理,作为总体绩效评价的一部分,为后续调整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领域、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 督
第四十六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以及专家、评审机构、验收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考核评价、检查、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非涉密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回避制度、监督制度。
1.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2.监督制度。市科技局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机关纪委负责项目管理全程监督。
第四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视情况或督促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经科局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