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应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应城政办发〔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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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应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应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十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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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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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1〕38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城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外的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方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等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管网(主、支、入户)、污水处理终端、泵站及其它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规范管理、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稳定运行、水质达标、持续发挥效益”的目标。
第二章 ; 管理体系
第五条 ;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主责、村级实施、住户受益、第三方运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 市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及拨付工作。
第八条 ; 各乡镇负责督促村级组织做好本行政村内已建成的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指导、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做好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负责污水收集管网(主、支)、污水井、井盖、栅栏(围栏等)的维修。
第九条 ; 村级组织负责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组织村民自觉做好入户管网的维护和化粪池的清理。严禁将雨水及其他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
第十条 ;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以“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为工作目标,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并保证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每月向市生态环境分局、属地乡镇政府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一条 ; 各乡镇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已建成或需退出的一体化处理设施、设备的规模和数量等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分局,经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现场检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或退出统一运行维护范畴。
第十二条 ; 各乡镇、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新建的采用一体化处理方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中应包含至少一年的运行维护,以保证新建成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的连贯性。
第三章 ; 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 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并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期为一年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行绩效考核、依效付费。运行维护费用包括除污水收集管网(主、支、入户)、污水井、井盖、栅栏(围栏等)以外的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维修、电费、药剂等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 运行维护机构应具备以下内部管理条件:
(一)拥有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并强化学习培训,使其具备相关从业能力;
(二)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信息报送、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四)规范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
(五)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属地乡镇政府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六)在村(湾)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接受村民监督。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章 ; 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 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污水收集管网(主、支、入户)、污水井、污水处理终端、过滤池(收集池、调节池、沉砂池、栅格池等)、井盖、标识牌、绿化、栅栏(围栏等)、提升泵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巡查。负责污水处理终端和提升泵等设备的维修、过滤池(收集池、调节池、沉砂池、栅格池等)的渗漏处理、钢结构物件的防腐除锈,负责污水收集管网(主、支、入户)、污水井的疏通及清淤。负责向属地乡镇政府报告污水收集管网(主、支、入户)破损情况。污水收集管网(主、支)、污水井、井盖、栅栏(围栏等)由各乡镇负责维修,入户管网由住户自行维修。
第十六条 ; 运行维护应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污水处理终端结构完好,设备运行稳定,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二)管道完好畅通,无脱落、开裂,无明显渗漏;私自接管;检查井、井盖完好,井底无明显淤积,无污水冒溢;
(三)过滤池(收集池、调节池、沉砂池、栅格池等)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污水漫溢;
第十七条 ; 对污水处理终端及配套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对污水处理终端、泵站等及相关配套设施开展巡查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记录进出水水质、水量,适时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确保处理后的水质满足《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等相关标准要求;
(三)对水质水量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四)对污水处理终端中淤积物、垃圾及时清理;
(五)对污水处理终端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确保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 对污水收集管网及配套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对污水收集管网、井盖、栅栏(围栏)等构筑物进行巡查及疏通、清淤。对井盖的移位应及时复位,脱落管网应及时修复。
(二)运行维护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污水收集管网(主、支)破损、井盖的丢失、栅栏(围栏)损坏和出现地面沉降、路面改造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向属地乡镇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 ;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制度,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台账,及时规范记录运行维护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污水处理终端、泵站等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巡查、检查、运行维护记录、故障排除记录;
(二)进水水量、水质观测检测记录、出水水质检测记录;
(三)污水收集管网(主、支、入户)、井盖、栅栏(围栏等)及相关构筑物等日常巡查、检查,运行维护及报告记录。
第二十条 ; 实行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报告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查、检查记录。
(二)污水处理终端、泵站等运行时间、耗电量、处理水量、水质检测等情况;
(三)其他重大突发情况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 污水处理终端、泵站等设备出现故障时,运行维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向属地乡镇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在市生态环境分局规定时限内完成整修。
第五章 ;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 市财政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经费(含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保障,并根据运行维护设施数量的增减适时调整运行维护经费。各乡镇应将本辖区内的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的破损维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 市生态环境分局加强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 单个站点运行维护费用取总运行维护费用和运行维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总数量的均值。运行维护费用按单个站点每次考核结果分别计算累计支付。
第二十五条 ; 每年运行维护费用分两次结算。首款在自合同签订后第七个月根据考核结果,支付不高于总运行维护费用的50%,尾款在运行维护期满后一个月内根据考核结果结算。
第七章 ;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 市生态环境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有关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原则上每6个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20吨/日(不含)以下的每年监测一次,20吨/日(含)至100吨(不含)每半年监测一次,100吨/日(含)以上的每季度监测一次。检查结果通报属地乡镇,对水质不达标的要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整改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章 ; 附 ; 则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由应城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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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的功效,根据《应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考核办法。 ;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
考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有关乡镇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原则。考核结果将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管理制度、水质监测、运行维护实效等三部分。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备查资料佐证,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
(一)管理和制度(15分)
1.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2分,其中运行维护手册1分,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1分。少一项扣1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