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5〕1号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洪湖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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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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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和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 ;本细则所称的城镇污水,是指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受污染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水。
本细则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承担城镇污水、雨水和合流水收集、输送的公共管涵,包括管道、箱涵、盖板沟、污水泵站及检测(查)井、接户井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 ;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 ;市住建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 ;市发改局将排水工程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该类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并积极争取中省预算内资金或国债等上级资金支持。
第八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排水工程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落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
第九条 ; ;生态环境分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经信局、市卫健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各乡镇区街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编制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二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相应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业园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小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配套建设计划。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镇详细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十四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各类工业园区),必须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其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投用。
第十六条 ; ;排水户对所属预处理设施及时开展污泥、粪渣、油渣、泥浆、毛发等废弃物的清掏、处理处置等工作,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 ;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应做到雨、污分流,在污水排放口与排水管网连接处设置检查井,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用检测井、安装应急阀(闸)等设施。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八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提供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与各点位标高数据,供设计单位使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中缺失排水部分专项设计的,督促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设计深度规定重新进行设计排水施工图,并将排水部分专项设计纳入图审范围。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在施工许可踏勘时,重点审查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是否包含排水工程专项内容,对违规发包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按照“十大分项”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进行过程监管和隐蔽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及排水设施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排水户共划分为一级排水户、二级排水户、三级排水户三个级别。按照生产经营类别,排水户共划分为工业类、工程建设类、餐饮类、医疗卫生类等十一类。
第二十三条 ; ;一级排水户是指被列入洪湖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二级排水户是指日常排水量较多或者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高,对城镇排水设施生产运行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排水户。
三级排水户是指日常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
对一级、二级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 ;排水户分级分类名录实行动态调整,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水户分级分类区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洪湖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 ;排水户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窗口等方式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三级排水户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十八条 ;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第二十九条 ;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一级、二级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三级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 ;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三十二条 ;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排水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三十三条 ; ;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户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疏、维护。排水户负责自建排水设施、预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自建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第三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办理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十二条 ; ;城区等排水户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 ;本细则由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四十四条 ;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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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洪湖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区分标准
; ; ; ;附件
洪湖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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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类
生产经营
活动类别
定义
一级排水户
二级排水户
三级排水户
1
工业类
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生产活动。
一级排水户是指被列入洪湖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排放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的各类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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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
建设类
是指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施工场地内降雨径流、施工作业废水、抽排地下水及临时设施内生活污水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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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餐饮类
是指从事各类经营性餐饮服务活动。
经营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的。
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且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
4
医疗
卫生类
是指从事医疗、医疗美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健康体检、检验(化验)等活动。
排放医疗污水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医疗美容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血液透析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健康体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血站等。
独立的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口腔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
5
科研类
是指从事科学实验、试验、检测等活动。
排放化学、生物实验(试验、检测)废水的学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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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垃圾收集处理类
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粪渣处置场、污泥处置场;涉及危险废物治理(含医疗废物)以及放射性废水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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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洗涤类
指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经营性活动。
一级排水户是指被列入洪湖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的餐具清洗、衣物、针织物(枕套、床单、被罩)清洗厂。
1.桑拿、洗浴、足浴、理发及美容服务等场所;
2.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的餐具清洗、衣物、针织物(枕套、床单、被罩)清洗厂。
8
住宿
服务类
指提供商业住宿等经营性活动。
月用水量大于1000吨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
月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吨且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
9
畜禽
养殖类
指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经营性活动。
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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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综合商业服务类
指提供各类商业和服务(如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康体、娱乐等经营活动)综合场所的经营活动。
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中心、商服楼内排水户通过共用接驳口集中排放生产经营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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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贸
市场
服务类
指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或者提供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
经营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或者生鲜超市。
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且不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及小型的生鲜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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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