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舟坪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龙舟坪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22〕2号)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本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三资”。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规范管理、高效便民、成员受益的原则,切实维护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确保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处置权“五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代理服务模式。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完善服务,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六条 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本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所所长、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和产权交易服务工作。在龙舟坪财政所设立代理记账服务中心,开展全程代理记账服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工作的各岗位职责需有明确对应的职责条款。
第七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村(社区)集体“三资”的经营和管理,并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接受纪检、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社会事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报账员具体负责村(社区)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以及档案管理工作。村(社区)报账员必须经过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培训方可上岗,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按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九条 监管代理工作职责。
(一)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本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2.督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年度预决算工作。
3.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4.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和农村产权交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村(社区)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5.组织开展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交接工作。
6.核准农村产权交易具体方式,审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设立。
7.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实施“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8.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及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二)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规范》等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规范账务办理和财务核算,及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实施会计监督。指导村(社区)报账员日常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适时办理备用金补充业务;对报送的原始凭证进行合规性、完整性、时效性、程序性审核,完善凭证交接手续。
3.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社区)做好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工作。
4.严格票据管理。按照《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供应、审核、缴销和查库工作。
5.代管村(社区)资金。负责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社区)资金代管专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确保村(社区)资金运行安全,并准确结算本息,监督资金使用。
6.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和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清查结果,及时做好相应台账及管理系统数据的变更登记录入工作,做到账实、账账相符,监督村(社区)做好债权的清理催收;监督村(社区)开展项目审批,有效制止新增村(社区)债务。
7.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村(社区)为单位,及时整理会计档案,归类造册、妥善保存和移交。一个会计年度结束,要将上年度全部会计档案资料移交返回到村(社区),由村(社区)实行档案分类统一管理。
8.监督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施交易。根据资产、资源管理状况,为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提供准确信息,监督交易合同签订与履行,做好财务衔接与业务处理工作。
9.指导、规范和监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活动。
(三)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货物、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等交易活动的开展,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根据交易结果组织双方当事人拟定和签订规范有效的交易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实登记产权交易系统信息。
3.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按规定开展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及时督促整改和情况上报。
4.收集、整理、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档案,确保交易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分卷存档备查。
(四)村(社区)组织实行政经分设财务管理体制
1.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财务实行政经分设、职责分开、双轨运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营运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经济职能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其他行政职能。
2.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登记赋码管理。
3.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成立,悬挂社牌,雕刻公章,开设账户,确保正常开展经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设基本户,在全镇范围内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统一开户。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财务原则上委托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代理记账,条件允许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第三方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对业务量大、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的村(社区),确有必要的,经申请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增设专职会计和出纳岗位。
4.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接受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管。
5.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严格按照依法生效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执行。
6.村(社区)“两委”干部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按照《龙舟坪镇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龙舟坪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龙舟坪镇网格员履职尽责考核办法(试行)》统一制定分配方案,统一核发工资报酬。
7.积极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国家现行政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按照《龙舟坪镇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龙舟坪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龙舟坪镇网格员履职尽责考核办法(试行)》和上级相关规定年终统一考核兑现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政策。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即:由村(社区)党组织提议、村(社区)“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结果公开。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调整以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借贷事项。
(五)村(社区)集体债权、债务和资产的核销。
(六)对农村集体“三资”设定担保。
(七)其他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畴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月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检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和预算执行情况。每年主持召开一次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工作情况,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账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
(四)监督检查财务公开工作,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审签,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每月报账前必须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当期村(社区)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签署审核意见。理财过程和审核结果要在民主理财专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以备查阅。
(二)定期公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成员监督。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指导和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把关。财务资料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代理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财务收支计划、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实行年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按月公开;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事项随时公开。
(三)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三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每年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三资”管理办法的情况,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完成情况。核查情况将作为衡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严格进行考核。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统一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部门专项资金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的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不包括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十七条 村(社区)资金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通过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专用账户进行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上级业务工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村(社区)统一核算,下拨资金有明确规定用途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后,资金收支通过其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收入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随意自制和使用其它不规范的收据凭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代开票据,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入库,所有资金一律采用转账方式结算,严禁收取现金。
第十九条 村(社区)行政支出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日常行政支出尽量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单笔1000元以上支出必须实行转账结算(临时慰问除外),资金直达单位或个人账户。日常小额支出使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限额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全镇各村(社区)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以下,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由村(社区)报账员负责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村(社区)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的具体项目和工作进度合理安排全年支出。
(二)按时结账报账。村(社区)报账员按照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每月报账一次,做到当期收支当期结报完毕。每月发生的所有收支业务,必须在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由村(社区)报账员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与代理会计办好原始凭证移交手续。镇“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要加强同村(社区)报账员的联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方案。凡收支凭据发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报账时要严格审查把关,并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源头审核把关。村(社区)资金要尽量减少现金结算,原则上要求银行转账支付。村(社区)日常行政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方可报销。对数量少、金额小且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经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支出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00元以内,并确保相关要素和附件齐备。
(四)严格执行有关支出的标准。
1.村(社区)干部待遇、发展集体经济奖励、专项工作奖励、即时奖励等按照《龙舟坪镇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龙舟坪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龙舟坪镇网格员履职尽责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村(居)民小组长年度待遇方案由各村(社区)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报镇审核批准后实施。
2.办公经费:包括必要的办公用品、交通费、通讯费、报刊费、水电费等。交通费、通讯费镇内实行包干到人的办法,具体标准按照《龙舟坪镇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和《龙舟坪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报刊费每年不得突破上年农经年报人口总数人平1元的标准订阅;处理突发事件、紧急抢险、紧急维稳等紧急性事项发生的租用车辆等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可以列入办公费,但费用需经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或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联村(社区)干部签字同意后才能报销;按照乡规民俗,接待村(居)民办事开支的办公茶叶等费用,可以列入办公费,办公用茶品种仅限于本地产大众绿茶,具体数量由村(社区)结合本单位当年各类实际影响因素集体确定。
3.村(社区)干部出勤工作餐补助,参照本镇政府机关出勤工作餐补助标准执行。
4.福利费开支。村(社区)干部(现任“两委”成员、后备干部、网格员等)体检开支从福利费中列支,由村(社区)制定具体方案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5.临时用工。出现紧急抢险救灾、综治维稳、疫情防控等突发性情况和上级安排的紧急中心工作,确需安排临时用工的,经村(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使用临时用工,用工价格可参照当地市场用工价格执行。村(社区)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用工范围和报酬标准等(可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多年,但不得超过本届村(居)委会任期)并报镇“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完善用工管理办法,鼓励推行用工招标、承包办法,减少和杜绝浪费工、人情工,对必不可少的集体用工,由用工经办人及时登记“用工记工单”,按月登记汇总、结报入账(附会议记录)、结算兑现,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布;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支公用工。村(居)民代表、无职党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非干部成员参会车(船)费补贴、误工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议定。村组、社区干部不得发放会议误工补助。
6.严格执行村(社区)“零招待”制度。各级各部门到村(社区)工作发生的招待费用,由镇政府和各部门承担,村(社区)予以协助,禁止村(社区)列支招待费用。对村(社区)内召开的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监督会议,因会议时间长或其他原因确需进餐的,以误餐补助形式列支,其标准参照镇干部上班误餐生活补助标准执行。鼓励村(社区)兴办食堂,村(社区)兴办食堂方案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村(社区)食堂实行经费自筹、单独建账、定额补助、专人负责、按月结算管理。属定点食堂的,每人每次进餐补助不超过镇干部上班误餐生活补助标准,村(社区)专管人员要做好日常进餐登记管理,每月结束后,次月初凭进餐明细汇总表、发票划款到定点单位,在村(社区)报销入账;属自办食堂的,村(社区)专管人员要单独建账进行核算,做好日常运行、进餐登记等管理,每月结束后,次月初按进餐明细汇总表,由村(居)据实补助拨付到食堂,原则上每人每次进餐补助不得超过镇干部上班误餐生活补助标准。严禁以办食堂名义变相向个人发放进餐补助。食堂专管人员一定要明确责任,确实做好日常管理,防止造成账目不清、管理混乱。兴办食堂可以列支炊事员工资、必要的食堂设备购置费用,形成资产的须登记入账,但不得豪华装修和购置高档桌椅。村(社区)干部在食堂进餐须缴纳伙食费,对村(社区)内召开的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监督会议,可以按误餐补助标准安排进餐,不再发放误餐补助。上级部门人员到村(社区)办事,在食堂进餐的,村(社区)须按县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村(社区)食堂生活费全年不得超支。
7.差旅费。村(社区)干部经批准因公到本镇以外出差,可据实按标准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具体参照本镇政府机关差旅费标准和办法执行。
8.村(社区)开展公益事业建设,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操作,同时严格执行省、市、县的村级债务管理规定,不准新增债务,各村(社区)也不得以争取项目为由,导致项目建设后新增村(社区)债务。
9.各级各部门拨入的专项工作经费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凡发放到个人的,均必须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并报经镇政府统一审批后方可入账。严禁村(社区)干部擅自发放个人项目协调补助,其他相关费用在资金额度内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据实报销,项目结束后,结余或超支部分通过其他收支科目进入当年收益分配。
10.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凭资金文件或立项依据、“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项目预决算表、项目验收资料、税务发票等进行工程款结算,严禁将预付工程款凭据作为结算凭证,分期付款形成固定资产的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项目建成形成资产必须如实登记入账。
11.村(社区)因工作需要确需另外聘用人员的,将初步人选报镇组织人事办审核后,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党委研究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村(社区)副职干部工资,资金由村(社区)自筹;临时聘用人员按用工对待。
12.村(社区)不得擅自大批量印制或购买日常办公物品。
13.严禁动用村(社区)资金购买礼品、纪念品、烟酒等土特产以及其他明显是个人使用的物品。
(五)严格执行审签制度。村(社区)各项开支须由经手人、证明人注明事由,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支付,大额支出必须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所有支出由村(社区)报账员按月报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入账。支出程序按县纪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实施方案文件(长民政发〔2020〕1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监督执行。收支预算方案按照“收入合法、支出合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年终,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财务决算)向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报告,表决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加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必须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核实和催收,确保债权债务的有效性,做到账实、账账相符,严禁发生账外债务。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农村集体股权权益;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及扶贫确权到村(社区)的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人员)名称、费用、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核销。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要落实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和经营情况的检查,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格进行清查盘点,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账实相符。每年开展的资产清查结果需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和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对农村集体资产设定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村(社区)委托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须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资产承包、租赁或处置。
(一)工程项目建设
投资额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建设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29号)执行。村(社区)内建设项目,对不需要施工资质、技术规定不高的简易施工项目和投资额小(一般为6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鼓励村(社区)组织村(居)民自建或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但必须按村(社区)议事程序执行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在镇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村(社区)组织实施产生的项目收益应计入村(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对需要施工资质4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村(社区)委托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镇纪委的监督下采购和交易,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文本,着力防止“微腐败”。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1.价款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议定、诚实信用、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在镇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2.价款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由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确定。交易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资产的发包和租赁
1.经评估总收益5万元以下的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发包和租赁,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议定提出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和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承包和租赁对象。
2.经评估总收益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和租赁,由村(社区)集体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