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规〔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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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府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安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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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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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资力度,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引导基金委〔202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直接出资、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出资或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市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管理,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 ;市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围绕“2+1+N”产业布局,聚焦安陆市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着力扶持和引进食品加工、金属制造、光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等领域项目,进一步延链、补链、强链,不断推动安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的提速转型与升级。
第四条 ; ;市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原则上以股权直接投资模式为主。根据项目需要,可与各上级政府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参与项目投资,子基金主要包括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和天使基金模式。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市项目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产业投资基金法人主体(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 ;市政府成立的项目投资管理委员会为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市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投资决策权利。
第七条 ; ;市投委会负责基金重大事项及协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二)审定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投资协议、增资、实缴、退出、重大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基金投资方向,审议批准直投项目,提交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六)听取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七)其他应当由市投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 ;市投委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投委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投委会中与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统筹规划,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投委会的决定;
(二)负责基金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产业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
(四)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 ;市投委会授权市属国有运营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专门组建市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基金法人机构。产业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清单、当年投资总额、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市投委会审议。并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图谱,按照基金拟投项目筛选标准,与发改、科信、商务以及各乡镇对接,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
(二)执行市项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三)管理市产业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投资或所参股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代表市产业投资基金对所投资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派驻代表参与所投参股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四)负责组织实施参股基金设立、拨付出资、收益收缴、绩效评价、退出等事项;
(五)以市产业投资公司的名义签订投资参股基金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六)定期向市投委会报告政府投资基金整体运作情况、投后管理情况等,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七)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
(八)制定产业基金风险防控方案,并形成长效机制;
(九)承办市政府、市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 ;市产业投资基金实行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选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机构中选聘、委托产业方自带使用机构、委托头部基金管理公司等方式。选聘的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至少3名从事5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且有管理政府引导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运营政府出资资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投委会的要求和市产业投资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和日常运作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托管理政府产业投资基金;
(二)负责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提出投资意见;
(三)负责收集研究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开展行业研究,谋划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支持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做好基金的投后管理,对投资项目做好投后赋能;
(五)定期向产业投资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投后管理情况等,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管理政府产业基金账户上的闲置资金;
(七)负责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八)其他需要负责处理承办的事情。
第三章 ;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 ;市产业投资基金坚持市场化原则,同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广泛合作,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的模式,实施分类投资管理,确保产业投资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国有资金安全。
如需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则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经市产业投资公司、市投委会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投委会投决,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一)直接投资模式
是指产业投资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运作,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突出基金招商和产业导入功能。按照“基金+资源”、“基金+产业”、“基金+园区”等模式,参与项目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最高投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有明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募集情况。
直接投资的一般程序为: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直接投资方案,方案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前景分析、投资规模及收益测算、风险评估、尽职调查报告、基金投资决策报告等。直接投资方案经市投委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投委会审批后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受托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二)子基金模式
由产业投资基金和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子基金设立应满足以下要求:
1.子基金需具有明确的管理架构,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基金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
2.子基金要达到一定规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3.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和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
4.子基金应在安陆市内注册,优先投资于安陆市范围内企业,且对市内实体经营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产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
5.产业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5%。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产业投资公司提出意见,经市投委会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投委会投决,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通过后可不受上述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6.市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不得作为定向或非定向基金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子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非定向基金必须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
7.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
设立子基金的一般程序为: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基金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出资比例、投资模式、退出程序等;基金方案经市投委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投委会审批后设立。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 ;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参股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避免资金闲置沉淀。
第十四条 ; ;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直接投资或子基金项目,市产业投资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也可由产业投资公司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
第四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 ;产业投资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需支付管理费用,在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按照市场化原则支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如经市产业投资公司、市投委会基金管理办公室考核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产业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的,管理费用支付就市产业基金出资部分,管理人不得重复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 ;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引进项目,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基金,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可从项目取得的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
第十七条 ; ;市产业投资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产业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扣除收益分配后,可全额留存产业投资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并购、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 ;市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对未按照约定方式退出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 ;市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一项目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对投资期满已约定退出方式的直投项目和定向基金,原则上按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对其中无需强制退出且有进一步投资价值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建议意见,报市投委会批准后可延长投资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一条 ;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章程或协议中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投资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签订后,除产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首期资金未实缴到位超过半年的;
2.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1年以上,子基金或被投项目企业未按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的。
3.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投资领域和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4.未完成返投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市产业投资基金重大损失的;

